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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分流

社區的事先找管委會,還是找里長?先分社區內、社區外,再看法條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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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社區共用部分,里長依地方制度法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本文用法條原文分社區內與社區外,附官方來源與查證日。

這篇是權責分流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機關公告。 條文與公告查證日為 2026-10-16;個案請洽所在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專業管道。

三十秒答案:先看問題發生在圍牆裡還是圍牆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第九款把管理委員會定義為: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則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兩條的對象與上級完全不同,所以第一步不是比誰的權力大,而是判斷這件事屬於社區的共用部分,還是屬於社區外的公共空間。

本文逐條檢索條例全文,沒有出現「村」「里長」「里辦公處」這幾個詞;條例裡唯一提到的基層政府機關是鄉(鎮、市、區)公所(第六十一條)。這只代表條文沒有把里長放進管委會的運作,不代表官方禁止里長以其他身分協助,官方對此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管委會管的是社區內的共用部分

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定義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第七條第二款還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列為不得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

第三十六條列出管委會的十三項職務,其中第二款是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第三款是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周圍」到哪裡為止,條文沒有界定,官方未說明範圍,本文不代為臆測;社區門外的公共道路是否被納入,應向縣市主管機關詢問,不要自行推定。

里長辦的是里公務與交辦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第六十條規定,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所以里民大會怎麼開,各縣市不同。

這兩條沒有授權里長審查或否決管委會的決議,也沒有規定管委會要向里長報告。本文查的是全國性的條例與地方制度法;各縣市若另有自治法規,需另行查閱。里長是否協助轉達社區反映的事項,上述條文沒有逐項規定,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臆測。

社區外的設施:幾部法律各有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把「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列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五條規定在縣轄區內的修築、改善及養護,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則把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交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訂定。因此路燈、側溝實際由哪個局處或公所維護,各縣市不同,本文不以偏概全。

下水道法第七條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及管理。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一般廢棄物的執行機關是直轄市與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直轄市由環保局回收、清除、處理,省轄市由市環保局為之(例如新竹市、嘉義市),縣則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垃圾車停靠點設在哪裡,本文查無全國統一規定,請看所在縣市環保局或公所的公告。

社區內外交界處:先查圖說,再問主管機關

社區大門口的騎樓、人行道常讓人分不清歸誰。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只規範一般廢棄物的清除責任: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這是清除垃圾的責任,不等於道路或側溝的修繕責任。

要知道某一塊地是不是社區共用部分,條例第五十六條要求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共用部分標示的詳細圖說,第三十六條第八款則把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列為管委會保管的文件。想確認範圍時,可以先向管委會查閱這些圖說,再向縣市建築管理單位確認,不要只憑現場感覺。

管委會或住戶不處理時,投訴窗口在哪

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對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所列情事,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四十八條第四款也規定,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部分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第六十一條允許主管機關把包含第五十九條在內的部分事項,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所以窗口可能在縣市政府,也可能在公所,各縣市不同。

住戶之間的私權爭議、管委會決議是否有效,屬法院或調解處理的範圍,本文不做個案判斷。正在發生的危險、火災或犯罪,請直接撥 110 或 119。

常見問題

管委會可以請里長出面處理社區內的糾紛嗎?

條例把社區內事項交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負責人與管委會,糾紛涉及主管機關事項時,窗口是縣市政府,部分事項得委託公所(第六十一條)。里長在條例裡沒有被賦予職權,官方也未說明里長可否居中協調,本文不代為臆測。

社區大門外的路燈不亮,要找管委會還是里長?

先判斷這盞燈是不是社區自己設置的共用部分。若位於市區道路上,路燈屬道路附屬工程(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縣轄區內可能由公所辦理。通報管道各縣市不同,請查所在縣市的報修方式;里長是否協助轉達,條文沒有規定。

沒有成立管委會的社區要找誰?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未組成管委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第二十九條第六項以互推的召集人或申請指定的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無法產生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這篇文章可以當成法律意見嗎?

不行。本文只整理全國性法律的條文與查證日,不判斷任何個案。管委會決議效力、費用分擔或損害賠償等爭議,請洽縣市建築管理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法院,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專業管道。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