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老公寓想走危老重建,要全體同意嗎?期限到什麼時候?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申請施行期限至116年5月31日;第3條:屋齡30年以上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等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項、第7條;內政部115年9月19日新聞:條例將於116年5月31日屆期,修法草案已於115年7月16日送立法院審議。
三十秒答案
〔官方〕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危老條例)第5條第1項: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申請建築執照。第2項:「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官方〕內政部115年9月19日新聞(國土管理署):因應危老條例將於116年5月31日屆期,內政部已擬定修法草案,並於115年7月16日送交立法院審議,將刪除重建計畫的申請期限。
〔推論〕查證日時修法仍在立法院審議中;在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仍以第5條第2項的116年5月31日為準。
哪些房子可以申請(危老條例第3條)
〔官方〕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之一的合法建築物:第1款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第2款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第3款「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官方〕施行細則第3條第1款:「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指評估結果為「初步評估乙級」;第2款:「改善不具效益」指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官方〕施行細則第2條:屋齡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沒有使用執照者,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水電費收據等認定完工日。
申請要準備什麼(施行細則第4條至第7條)
〔官方〕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書、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重建計畫及其他縣市規定之文件。
〔官方〕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一次30日。第7條:起造人應自核准重建之次日起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經同意得延長一次180日。
〔本文自行計算〕若在116年5月初才送件,審核30日加上可能延長30日、補正期間,核准日可能落在6月以後;但條文看的是116年5月31日前「申請」,送件日才是關鍵。
容積獎勵與稅捐減免(危老條例第6條、第8條)
〔官方〕危老條例第6條第1項: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1.15倍之原建築容積。
〔官方〕危老條例第8條第1項: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減免稅捐:第1款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第2款「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第3款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減半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房屋稅減半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官方〕危老條例第8條第3項:第1項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內政部111年3月11日新聞:條例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行政院已核定第8條稅捐減免優惠自111年5月12日起延長5年,“只要在116年5月11日前申請的重建計畫”,符合要件者仍得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
〔推論〕稅捐減免看的是116年5月11日前申請,比第5條第2項重建計畫申請期限116年5月31日早20天;第8條第3項的延長以一次為限,116年5月11日以後申請者是否還有稅捐優惠,要看修法結果與主管機關最新說明。
全體同意之外的選擇
〔官方〕內政部115年9月19日新聞:並非所有老舊住宅都需要拆除重建;屋齡30年以上、符合條件的4至6樓公寓及6樓以下透天住宅,可透過“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申請耐震評估及修繕補助,截至115年9月2日全國已有17個縣市公告受理。
〔推論〕整棟有一戶不同意,危老條例第5條的全體同意就無法達成;這時可評估都市更新(同意比例門檻另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或老宅延壽補助。
(本文建議)住戶先開一次說明會
〔推論〕先由管委會或熱心住戶整理每戶的權狀、使用執照或其他屋齡證明,再委託專業機構做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推論〕有一戶不同意就卡住,越早溝通越好;若想趕在116年5月31日前申請,倒推回去保留整合、評估、設計與送件時間。
〔推論〕留意立法院修法進度;期限若刪除,時程壓力會改變,但全體同意的要求仍要看修正後條文。
- 整理權狀與屋齡證明
- 委託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 確認全體所有權人意願
- 倒推116年5月31日的送件時程
- 追蹤危老條例修法進度
常見問題
一定要整棟全部同意嗎?
〔官方〕危老條例第5條第1項: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申請期限是哪一天?
〔官方〕第5條第2項:施行期限至民國116年5月31日止。〔官方〕內政部115年9月19日新聞:刪除期限的修法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
屋齡怎麼算?
〔官方〕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初步評估乙級是什麼意思?
〔官方〕施行細則第3條第1款: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指評估結果為初步評估乙級。
核准後多久要申請建照?
〔官方〕施行細則第7條:自核准重建之次日起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經同意得延長一次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