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有人挨家挨戶募款,怎麼確認合法?公益勸募條例第15條:勸募人員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工作證;第16條:收據要載明勸募許可文號;第14條:不得強制攤派;第24條:未經許可勸募,經制止仍不遵從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25條;衛福部提醒:至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查詢許可活動與期間,確認收據註明勸募許可文號及勸募專戶。
三十秒答案
〔官方〕公益勸募條例第15條:「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
〔官方〕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紅包送暖 捐款獻愛心注意事項”(115-03-09 更新):民眾捐款前務必認明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以及許可勸募期間是否在有效期間內;捐款後可確認收據是否註明勸募許可文號及勸募專戶。
〔推論〕所以有人上門募款時,先請對方出示許可文件與工作證,再用許可文號到衛福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查詢;查不到就先不要捐。
誰可以發起勸募(第5條、第7條)
〔官方〕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1項:勸募團體為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第2項: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官方〕第7條第1項:勸募團體應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勸募活動跨越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官方〕第12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不在本條例範圍的募款(第3條)
〔官方〕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基於公益目的之勸募行為依本條例規定,但第1款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為募集政治活動經費、第2款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為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募集或接受捐贈行為除外。
〔推論〕廟宇募建醮經費、候選人募競選經費,不是用公益勸募許可管理;要另依宗教團體或政治獻金相關規定判斷。
錢怎麼收、怎麼公開(第13條、第16條、第18條)
〔官方〕第13條: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第16條: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官方〕第18條第1項: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文自行計算〕一項勸募活動最長1年;若活動期間到12月31日止,依第18條第1項,最晚隔年1月30日前要公告收支並公開徵信。
不能強迫,也有罰則(第14條、第22條、第24條、第25條)
〔官方〕第14條:「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第25條:違反第14條,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24條:非屬第5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第1款)、勸募活動未經許可(第2款)、許可經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第3款),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
〔官方〕第22條:非屬第5條勸募主體發起勸募、勸募活動未經許可等情形,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本文建議)里內遇到上門募款時
〔推論〕請對方出示許可文件與工作證,記下勸募許可文號與團體名稱,上網查詢後再決定,不必當場掏錢。
〔推論〕對方堅持只收現金、不給收據、催促你馬上決定或說“不捐會有報應”,都屬可疑情形;可向縣市社會局反映,涉及詐騙撥165。
〔推論〕里辦公處若接到多戶反映,可在公布欄或里民群組提醒查詢方式,並通報社會局。
- 請對方出示許可文件與工作證
- 記下勸募許可文號
- 到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查詢
- 索取載明許可文號的收據
- 可疑情形向社會局反映或撥165
常見問題
怎麼知道募款有沒有經過許可?
〔官方〕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頁(115-10-07 更新):可在公益勸募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許可活動、勸募期間、活動許可文號及財物使用計畫書。
募款人員一定要出示證件嗎?
〔官方〕公益勸募條例第15條: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勸募許可文號。
收據上要寫什麼?
〔官方〕第16條:應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管委會可以要求每戶一定要捐嗎?
〔官方〕第14條: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
未經許可募到的錢怎麼辦?
〔官方〕第22條:勸募活動未經許可等情形,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