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寓
老公寓沒有管委會怎麼成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互推召集人開第一次區權會,主管機關可輔導

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25條第4項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訂定規約前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互推不成可申請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條文(第55條)
〔官方〕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25條第4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官方〕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60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7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官方〕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召集人任期與互推不成(第25條第3項、第4項)
〔官方〕召集人任期依區權會或規約規定為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官方〕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主管機關可以輔導:第55條第3項
〔官方〕第55條第3項規定,對第1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推論〕老公寓想成立管理組織卻不知從何開始,可以洽詢縣市政府是否有輔導計畫。
還沒成立前誰負責:第29條第6項
〔官方〕第29條第6項規定,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第一次會議要注意的事
〔官方〕第30條第1項規定開會前十日以書面通知;第2項規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31條規定一般決議的出席與同意門檻。
〔推論〕老公寓戶數少,可以考慮推選一位管理負責人,不一定要組成管理委員會。
老公寓住戶意見不一時
〔官方〕第25條第4項規定,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第55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擬定計畫輔導成立管理組織。〔推論〕老公寓沒人願意出面召集,可以先洽縣市政府。
〔推論〕樓梯間堆物、屋頂漏水分攤等爭議,在管理組織成立前就可能發生;住戶之間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不收費(第23條)。若造成損害,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
- (本文建議)先挨家挨戶取得聯絡方式
- (本文建議)召開說明會說明成立管理組織的好處
- (本文建議)第一次會議前準備規約範本
常見問題
一定要成立管委會嗎?
〔官方〕第55條第1項寫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兩者擇一。
老公寓沒有規約怎麼辦?
〔官方〕第55條第2項: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60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
成立後要報備嗎?
〔官方〕第55條第1項寫明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老公寓的樓梯可以約定給某戶專用嗎?
〔官方〕第55條第2項但書: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時,得不受第7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推論〕仍須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