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
管委會到底要做哪些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列出13項職務

管委會職務包括執行區權會決議、共用部分清潔維護修繕、安全與環境維護、制止住戶違規、公共基金收支、文件保管、委任管理服務人、會計報告公告、公設點收、公安與消防申報等13項。
13項職務(第36條)
〔官方〕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各類圖說、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 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 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不做事怎麼辦
〔官方〕第48條第4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職務。
決議的界線:第37條
〔官方〕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推論〕管委會執行13項職務時,上面還有規約與區權會決議;管委會不能用自己的決議改寫區權會的決定。
向誰負責:第38條、第39條
〔官方〕第39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官方〕第40條規定,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住戶違規的處理流程
〔官方〕第36條第5款把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第6款把住戶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之協調列為職務。
〔推論〕管委會沒有罰款權;它的工作是制止、協調、提供資料,再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管委會怠於執行職務時
〔官方〕第48條第4款規定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第5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主管機關處理。〔推論〕例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長期未辦,就可能落入第12款。
〔推論〕若委員失職造成社區或住戶損失,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在區權會依第39條要求報告後仍無改善,個別爭議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 (本文建議)在區權會提出書面質詢
- (本文建議)依第35條調閱管委會會議紀錄
- (本文建議)記錄未辦理的職務項目與期間
常見問題
管委會可以管到社區門外嗎?
〔官方〕第3款寫的是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推論〕周圍範圍條文未界定,門外公共道路仍屬各主管機關。
管委會可以自己開罰單嗎?
〔推論〕條例的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規約另有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時,依第23條第2項第4款須載明於規約。
管委會不做事會被罰嗎?
〔官方〕第48條第4款: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沒有管委會的社區呢?
〔官方〕第40條規定第36條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