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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到底要做哪些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列出13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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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職務包括執行區權會決議、共用部分清潔維護修繕、安全與環境維護、制止住戶違規、公共基金收支、文件保管、委任管理服務人、會計報告公告、公設點收、公安與消防申報等13項。

這篇是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機關公告。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條文查證日為 2026-10-17;個案請洽所在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環保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 1999 市民專線,危急狀況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13項職務(第36條)

〔官方〕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不做事怎麼辦

〔官方〕第48條第4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職務。

決議的界線:第37條

〔官方〕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推論〕管委會執行13項職務時,上面還有規約與區權會決議;管委會不能用自己的決議改寫區權會的決定。

向誰負責:第38條、第39條

〔官方〕第39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官方〕第40條規定,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住戶違規的處理流程

〔官方〕第36條第5款把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第6款把住戶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之協調列為職務。

〔推論〕管委會沒有罰款權;它的工作是制止、協調、提供資料,再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管委會怠於執行職務時

〔官方〕第48條第4款規定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第5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主管機關處理。〔推論〕例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長期未辦,就可能落入第12款。

〔推論〕若委員失職造成社區或住戶損失,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在區權會依第39條要求報告後仍無改善,個別爭議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常見問題

管委會可以管到社區門外嗎?

〔官方〕第3款寫的是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推論〕周圍範圍條文未界定,門外公共道路仍屬各主管機關。

管委會可以自己開罰單嗎?

〔推論〕條例的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規約另有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時,依第23條第2項第4款須載明於規約。

管委會不做事會被罰嗎?

〔官方〕第48條第4款: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沒有管委會的社區呢?

〔官方〕第40條規定第36條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