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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要裝基地台或廣告招牌,區權會決議就算數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須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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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權會決議在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強波發射設備,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於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決議不生效力。

這篇是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機關公告。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條文查證日為 2026-10-17;個案請洽所在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 1999 市民專線,危急狀況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條文(第33條第2款)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其他兩款

〔官方〕第33條第1款:專有部分經依區權會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官方〕第33條第3款:依第56條第1項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租金收入(本文建議)

〔推論〕設置基地台或廣告物的租金屬社區收入,依第18條歸入公共基金的其他收入;稅務處理見稅務網站的管委會文章。

外牆與屋頂的一般限制:第8條

〔官方〕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戶違反第8條第1項,經制止而不遵從者,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決議本身的門檻

〔官方〕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推論〕第33條第2款的頂層或該樓層同意,是在決議成立之外另加的生效要件,兩者都要具備。

該層住戶可以表達意見

〔官方〕第33條第2款後段規定,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推論〕頂樓的租客雖不一定有表決權,也可以到會陳述意見。

基地台或招牌爭議的處理

〔官方〕第33條規定未經頂層或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者,決議不生效力;第8條第3項規定住戶違反第1項經制止不遵從,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處理。〔推論〕頂樓住戶發現未經同意就架設設備,可以依第59條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推論〕租金分配、設備造成漏水或損壞的修繕費用,屬民事問題;設備施工損壞屋頂防水層時,受損住戶可依民法第184條求償,也可以先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常見問題

頂樓住戶不同意,區權會四分之三同意也沒用嗎?

〔官方〕第33條規定未經同意者決議不生效力。〔推論〕即使達到第31條的表決門檻,仍需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基地台租金屬於誰?

〔官方〕第18條第1項第4款把其他收入列為公共基金來源。〔推論〕租金歸屬依決議與合約內容判斷。

裝在中間樓層要誰同意?

〔官方〕第33條第2款: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沒經同意就裝了,決議有效嗎?

〔官方〕第33條規定未經依各款事項辦理者,決議不生效力。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