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用途
住家可以改開店或工作室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依使用執照用途及規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違反經制止不遵從,報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回復原狀,依第49條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第15條)
〔官方〕「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官方〕「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罰則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3款:住戶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官方〕第49條第2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第3款或第4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先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
- 再看規約是否限制
- 需要變更用途時,依建築法規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工作室算不算
〔推論〕是否構成變更用途,依實際使用型態與使用執照、規約認定;接待客人、對外營業的程度愈高,愈可能被認定為變更使用。個案請洽縣市建築管理單位。
營業致人死傷的刑責
〔官方〕第49條第2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3款或第4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推論〕第49條第1項第3款就是擅自變更使用;住宅改作營業若釀成死傷,可能從罰鍰升高為刑事責任。
開放空間可以營業的例外
〔官方〕第16條第2項但書規定,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推論〕這個例外只針對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且要政府核准範圍內加上規約或決議,不能延伸到專有部分擅自變更用途。
規約的角色
〔官方〕第15條第1項要求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推論〕使用執照允許的用途,規約仍可能另加限制;兩者都要符合。
樓下開店擾鄰怎麼辦
〔官方〕第15條第2項規定,住戶擅自變更用途,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第61條規定第15條的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公所辦理。
〔推論〕若店面帶來油煙、噪音,受影響的鄰居可依民法第793條主張禁止侵入,或依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談營業時段與改善措施(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往往比訴訟快。
- (本文建議)查使用執照記載的用途
- (本文建議)記錄營業時段、客人進出與噪音時間
- (本文建議)以書面請管委會制止並保留回覆
常見問題
規約可以禁止住戶開店嗎?
〔官方〕第15條要求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推論〕規約另有限制時,即使建築法規允許,也要遵守規約。
〔本文自行計算〕被連續處罰兩次,最少多少?
〔官方〕第49條第1項每次四萬元以上。〔本文自行計算〕兩次最少合計八萬元。
租客開店,房東也有責任嗎?
〔官方〕第15條規範的是住戶,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推論〕房東與租客之間的責任依租約處理。
怎麼查使用執照的用途?
(本文建議)可向管委會請求閱覽使用執照謄本(第36條第8款列為管委會保管文件),或洽縣市建築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