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
區權會要多少人才能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流會後第32條重新召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決議原則上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未達定額時可依第32條重新召集,五分之一出席、過半同意,再經7日書面反對程序。
一般決議(第31條)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流會後重新召集(第32條)
〔官方〕未獲致決議或出席未達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官方〕會議紀錄送達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每年至少一次
〔官方〕第25條第1項、第2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必要,或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者,應召開臨時會議。〔官方〕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依第47條第1款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規約能不能改門檻:第23條
〔官方〕第31條開頭寫明除規約另有規定外;第23條第2項第6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推論〕想調整出席或同意門檻,必須寫進規約;管委會公告或慣例不能取代規約。
出席怎麼算:第27條
〔官方〕第27條第1項規定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第2項規定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或專有部分個數超過全部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第3項規定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會後的文件:第32條第3項、第34條
〔官方〕第32條第3項規定,重新召集會議的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第34條第1項規定,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推論〕第32條的七日書面反對期間,是從會議紀錄依第34條送達後開始算,所以紀錄送達日要留下紀錄。
對決議有疑問時
〔官方〕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會議紀錄;第34條第2項規定會議紀錄應與簽名簿及委託書一併保存。〔推論〕懷疑出席數未達第31條的三分之二,第一步是調閱簽名簿和委託書核對戶數與比例。
〔推論〕若召集人一年都不召開會議,屬第47條第1款的情形,可依第59條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決議效力本身的爭議則屬民事問題,可以先透過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談不攏再由法院判斷;若因無效決議受到損害,另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
- (本文建議)核對出席戶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兩項
- (本文建議)確認委託書的受託人是否在第27條第3項範圍內
- (本文建議)流會後的第32條決議,留意七日書面反對期間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60戶社區要多少人出席?
第31條:至少40戶(三分之二)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須達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若40戶出席,須30戶同意,比例也要同時達標。
〔本文自行計算〕60戶社區流會後重新召集,至少要幾戶出席?
〔官方〕第32條: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本文自行計算〕60戶的五分之一為12戶,且比例也要達五分之一。
委託書可以給租客嗎?
〔官方〕第27條第3項列出的受託人包含承租人。
反對的人怎麼表達?
〔官方〕第32條第2項:會議紀錄送達後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決議視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