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
樓梯間、走廊堆雜物會被罰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巷弄、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違反第16條第2項,主管機關依第49條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
〔官方〕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官方〕同項但書: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兼作停車空間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罰則與流程
〔官方〕第16條第5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官方〕第49條第1項第4款: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推論〕鞋櫃、腳踏車、紙箱放在樓梯間都可能落入堆置雜物;是否裁罰由主管機關認定。
- 先請管委會制止並拍照紀錄
- 經制止不遵從,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 火災逃生受阻的立即危險撥119
和第16條第1項的差別
〔官方〕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違反者依第47條第2款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推論〕在走廊丟垃圾較接近第1項;長期放置鞋櫃、紙箱、腳踏車等占用空間,較接近第2項的堆置雜物,罰則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營業使用的刑事責任:第49條第2項
〔官方〕第49條第2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3款或第4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推論〕店家把貨物堆在樓梯間或防火巷,一旦發生火災造成傷亡,可能從行政罰升高為刑事責任。
不准破壞主要構造:第16條第3項
〔官方〕第16條第3項規定,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違反者同樣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處罰。
鞋櫃擋路怎麼一步步處理
〔官方〕第16條第5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第61條規定第16條的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推論〕所以檢舉窗口可能在縣市政府或公所,依所在地的委託情形而定。
〔推論〕若堆放的雜物讓人絆倒受傷,受傷者可依民法第184條向堆放者請求賠償;醫藥費、誤工損失等金額,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除勘驗費外不收費(第23條)。
- (本文建議)拍下雜物位置與逃生動線受阻情形
- (本文建議)以書面請管委會制止
- 發現樓梯間起火或濃煙立刻撥119
常見問題
門口放一雙鞋也算嗎?
〔推論〕條文沒有數量門檻,重點在是否堆置於共同走廊、樓梯間等處;實務認定請洽主管機關(本文建議:先透過管委會溝通)。
管委會可以直接把雜物清掉嗎?
〔官方〕第16條第5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推論〕自行清除他人物品是否妥當,要看規約怎麼定,以免引發財物爭議。
〔本文自行計算〕被連續處罰三次,最少多少?
〔官方〕每次四萬元以上。〔本文自行計算〕三次最少合計十二萬元。
一樓店家在騎樓擺攤算嗎?
〔推論〕若屬第16條第2項列舉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等處所,未經核准營業使用可能違規;騎樓也可能涉及道路相關法規,請洽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