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
鄰居欠管理費怎麼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催告後可訴請法院

管理費、公共基金欠繳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加計遲延利息。本文整理條文與步驟。
三十秒答案
〔官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推論〕要件有三:欠繳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催告後仍不給付。起訴的主體是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不是個別住戶。
- 先確認欠繳期數與金額
- 以書面定期間催告並保留送達證明
- 期滿仍不繳,經管委會依規約或決議程序後起訴
公共基金不繳的行政罰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6款: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推論〕這是針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的公共基金,和每月管理費是否相同,要看社區的規約與決議怎麼定。
里長能幫忙催繳嗎
〔推論〕條例沒有賦予里長催繳管理費的職權;欠費屬社區內部的私權爭議,可走調解或法院(本文建議:先向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費用與時間較省)。
催告要用書面:第54條
〔官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推論〕第21條的催告屬於條例所定的催告,所以口頭提醒、在電梯貼公告,未必能當作已經定相當期間催告;寄存證信函或可證明送達的書面,日後在法院比較容易舉證。
- 書面寫明欠繳期間、金額與繳納期限
- 保留寄送與送達的證明
- 期限屆滿後再決定是否起訴
遲延利息怎麼算:民法
〔官方〕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本文自行計算〕欠繳3萬元、規約沒有約定利率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一年的遲延利息為1,500元;實際起算日依法院認定。
再度積欠的後果:第22條
〔官方〕第22條第1項第1款:住戶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得依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
〔推論〕這是第21條判決並強制執行之後的下一步,門檻與程序都很高,不是一般欠費就能使用。
起訴之前:欠費也可以先調解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把民事事件列為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範圍,第23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外不得收費。〔推論〕管理費欠款屬於民事金錢爭議,管委會在寄出第54條的書面催告後,可以邀欠費戶到公所談分期,比直接上法院省時。
〔官方〕同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推論〕分期協議若經調解成立並核定,對方日後不履行,管委會可以直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打一次官司。
- (本文建議)調解前整理欠繳明細、催告信與送達證明
- (本文建議)分期方案寫清楚每期金額與日期
- (本文建議)欠費戶若主張帳目有誤,先依第35條提供帳冊查閱
常見問題
欠一期就能告嗎?
〔官方〕條文要件是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且須先定相當期間催告。〔推論〕只欠一期、金額不高時,條文要件不一定成立。
可以停水停電或不給門禁卡嗎?
〔推論〕第21條規定的手段是訴請法院;條例沒有授權管委會以停水停電催繳,自行採取可能引發其他爭議(本文建議:依規約與法院程序處理)。
租客欠管理費,管委會告誰?
〔官方〕第21條的對象寫明是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推論〕向誰請求要看規約與租約怎麼約定費用負擔,管委會可先洽律師確認被告。
管委會一直不追討欠費,會被罰嗎?
〔官方〕第48條第2款處罰的是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22條所定職務,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推論〕第21條本身用的是得訴請法院,是否起訴由管委會判斷。
〔本文自行計算〕總價800萬元的房子,再度積欠多少才達第22條門檻?
〔官方〕門檻是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本文自行計算〕800萬元乘以百分之一為8萬元,且須是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