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
樓上漏水到我家誰付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條:樓地板管線上下共同負擔,可歸責者自負

專有部分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修繕,共用部分由管委會修繕;樓地板及其內管線由上下方共同負擔,但可歸責於一方者由該方負擔。本文用條文分三種情形。
先分漏水點在哪裡
〔官方〕第10條第1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官方〕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官方〕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樓上浴室防水層或私人給水管破:〔推論〕屬樓上專有部分,由樓上負擔
- 樓地板內管線老化、無人可歸責:〔官方〕上下方共同負擔
- 外牆、屋頂、公共管道間:〔推論〕屬共用部分,找管委會
怎麼確認(本文建議)
請管委會或水電技師判斷漏水點,保留照片、維修報價與往來訊息;協商不成可向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樓上拒絕配合:第47條第3款
〔官方〕第47條第3款: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推論〕所以樓上拒絕讓人進入檢查時,除了協商,也可以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
共用部分漏水:管委會的職務
〔官方〕第36條第2款把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列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推論〕外牆、屋頂防水層或公共管道間漏水,一般修繕由管委會處理;若工程規模大到屬於重大修繕,就要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家具泡水能求償嗎
〔官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6條第2項另規定,進入或使用他人專有部分時,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推論〕修繕費用怎麼分擔是第10條、第12條的問題;漏水造成的家具、裝潢損失能否求償,則要看對方有無故意或過失,兩者要分開談。
- (本文建議)漏水當下拍照錄影並記錄日期
- (本文建議)保留維修與損失的估價單、收據
漏水糾紛的處理順序
〔官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規定,遇有第47條各款情事,住戶或管委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推論〕樓上拒絕讓人進入查漏,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不配合,就落入第47條第3款,可以用這條報請處理。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第23條:公所調解委員會受理民事事件,除勘驗費外不收費。〔推論〕天花板修補費、泡水家具的賠償,屬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問題,不一定需要立刻上法院,可以先申請調解,必要時請調解委員安排勘驗。
- (本文建議)請水電技師出具漏水點判斷
- (本文建議)把修繕費與財物損失分開列
- (本文建議)勘驗費依調解條例第23條由當事人核實支付
常見問題
樓上不讓進去檢查怎麼辦?
〔官方〕第6條第1項第2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第2項: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推論〕可先請管委會協調,不成再循調解或法院。
外牆滲水進我家,找誰修?
〔推論〕外牆屬共用部分,依第10條第2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可歸責於特定住戶者由該住戶負擔。
樓地板內管線的費用怎麼分?
〔官方〕第12條規定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規約可以另外約定修繕費用嗎?
〔官方〕第10條第2項後段規定,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