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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中庭放私人物品、在公設練團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共用部分依設置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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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對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之權;住戶使用共用部分須依第9條第2項所定方法(設置目的與使用方法),另有約定從其約定。違反時管委會應制止,並得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及請求賠償。

這篇是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機關公告。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條文查證日為 2026-10-17;個案請洽所在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環保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 1999 市民專線,危急狀況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條文(第9條)

〔官方〕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官方〕「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官方〕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官方〕住戶違反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例子(本文建議)

〔推論〕健身房、交誼廳依設置目的使用;長期堆放私人物品、把公設當成私人倉庫,可能不符第9條第2項。具體規則以規約與管委會公告為準。

違反時怎麼處理:第9條第4項

〔官方〕第9條第4項規定,住戶違反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罰則:第49條第1項第2款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2款:住戶違反第8條第1項或第9條第2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推論〕要件包含經制止而不遵從,所以管委會先行制止並留下紀錄很重要。

特別約定要寫進規約

〔官方〕第2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第9條第3項規定,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中庭被占用時怎麼做

〔官方〕第9條第4項規定,住戶違反共用部分使用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第61條規定第9條的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公所辦理。

〔推論〕例如有人在中庭長期停放私人車輛或擺放盆栽,受影響住戶可以請管委會制止;若造成損害,第9條第4項與民法第184條都允許請求賠償。協商移除期限時,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戶違反第9條第2項關於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推論〕所以管委會的制止紀錄,是之後主管機關能否開罰的關鍵,制止最好以書面為之並保留送達紀錄。

常見問題

規約可以讓某戶專用一塊中庭嗎?

〔官方〕第9條允許另有約定,但不得違反建築等法令;第7條另列不得約定專用的部分。

中庭可以辦私人派對嗎?

〔推論〕要看規約對共用部分使用的特別約定;沒有約定時,依第9條第2項的設置目的判斷,建議事先向管委會申請。

〔本文自行計算〕被罰兩次最少多少?

〔官方〕每次四萬元以上。〔本文自行計算〕兩次最少八萬元。

使用收益怎麼分?

〔官方〕第9條第1項: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