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車庫或家門口被擋住怎麼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第4項:駕駛人不在車內時,警察得代為移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第1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第4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第5款)等,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第2項:併排停車處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第4項:交通勤務警察等應責令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代為之;第85條之3:移置得使用民間拖吊車,並得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說明:已取得車庫使用證明者可申請繪設禁止停車標線,未繪設者可請派出所協助通知車主,無法通知時視有無妨礙通行事證舉發拖吊。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
三十秒答案
〔官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汽車駕駛人「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56條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推論〕所以車庫或家門口被擋,處理的窗口是警察機關;自己動手推車、刮車或叫私人拖吊,反而可能惹上損害賠償的麻煩。
有沒有畫禁停線差很多
〔官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說明:車庫應先向建築主管機關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取得建築物車庫使用證明後,送交通管制工程處協請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如有擋道,可依第56條第1項第1款舉發拖吊。
〔官方〕同一說明:家中出入口或車庫前未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而遭擋道者,可先請轄區派出所員警協助查詢車籍、通知車主駛離;如無法通知,得視有無構成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具體違規事證,依第56條第1項第5款舉發拖吊。
〔官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推論〕有標線時判斷單純;沒有標線時,要看現場是否真的擋住進出,員警會依具體事證認定。繪設標線的申請程序,各縣市窗口與條件不同,以當地交通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併排停車與臨時停車
〔官方〕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55條第1項:臨時停車有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等情形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推論〕對方說只停一下買東西,若駕駛人離開車輛,已不是臨時停車;擋住車庫進出,仍回到第56條的判斷。
拖吊的費用誰付
〔官方〕第85條之3第1項:第56條第4項等規定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官方〕第85條之3第2項:「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推論〕拖吊費與保管費是向被拖走車輛的所有人收取,報案的住戶不必負擔。
擋在我家私人空地上
〔官方〕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說明:依交通部76年11月14日函釋,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且涉及公用地役權關係,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既成道路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法屬禁止停車範圍。
〔官方〕民法第767條第1項:「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推論〕若車停在自家圍牆內、不供公眾通行的空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一定適用,可依民法請求除去妨害;先撥110請警察協助聯絡車主,是比較穩當的第一步。
(本文建議)車子出不去的時候
〔推論〕先拍下擋道車輛的車牌、位置與自家車庫門,照片能顯示車輛確實擋住進出,員警到場時較容易認定。
〔推論〕撥110或到轄區派出所,說明是車庫或出入口被擋;不要自行移動、破壞對方車輛,或在車上貼紙張留言造成損害。
〔推論〕同一輛車反覆擋道,可詢問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是否符合繪設禁止停車標線的條件,從源頭減少爭執;若是鄰居間的習慣問題,也可請里長協助溝通。
- 拍下車牌與擋道位置
- 撥110請警察協助
- 不自行移車或損壞車輛
- 反覆擋道詢問繪設禁停標線
- 鄰居間可請里長協調
常見問題
車庫門口被擋,可以叫拖吊車嗎?
〔官方〕第56條第4項: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由交通勤務警察等人員代為移置;第85條之3第1項: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推論〕拖吊由警察機關決定,民眾撥110請求協助。
我家門口沒有畫紅線,警察會處理嗎?
〔官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說明:未繪設標線者,可先請派出所協助通知車主;無法通知時,得視有無妨礙通行的具體事證,依第56條第1項第5款舉發拖吊。
擋路的人要罰多少?
〔官方〕第56條第1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第2項:併排停車處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被拖走的車,拖吊費要誰出?
〔官方〕第85條之3第2項: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不繳納者追繳之。
車停在我家私人土地上呢?
〔官方〕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推論〕屬供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時,仍可能適用禁止停車規定,依停車管理工程處說明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