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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地被別人的地包圍,出不去怎麼辦?民法第787條:袋地通行權,擇損害最少的處所通行並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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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應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支付償金;第788條:必要時得開設道路;第789條: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造成者,僅得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且無須支付償金。

本頁依全國性法律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公告。 〔官方〕條文所寫;〔推論〕本文推理;〔本文自行計算〕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整理提醒。查證日 2026-10-17。個案請洽公所調解委員會、法院或撥 1999;有倒塌、坍方等危急狀況撥 119 或 110。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什麼是袋地

〔官方〕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推論〕關鍵是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自己把唯一出口蓋成房子而變成袋地,屬於任意行為所生,就不能主張這條。

怎麼通行、要付錢

〔官方〕第787條第2項規定,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官方〕第3項規定第779條第4項準用之,也就是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行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開路

〔官方〕第788條第1項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官方〕第2項規定,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分割或賣掉一部分造成的袋地

〔官方〕第789條第1項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者,亦同。

〔官方〕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推論〕家族分割土地後變成袋地時,只能向原本一起分割的親戚的土地主張通行,而且不用付錢。

對方不能禁止

〔官方〕第790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他人有通行權者,不在此限。

〔推論〕有通行權的人在必要範圍內通行,鄰地所有人不能以私有地為由阻擋;但通行人也不能超出必要範圍,例如任意停車。

〔推論〕反過來說,通行地的所有人如果因為對方通行而受到損害,可以依第787條第2項請求償金;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應的。

(本文建議)周圍地主不讓你通行時

〔推論〕先釐清自己的地是不是因為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才變成袋地,再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圖與周圍各筆土地的登記謄本,找出每一筆周圍地的所有人。

〔推論〕協商時帶兩三條路線方案,各自列出寬度、長度與經過哪幾筆地;第787條第2項要求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能說明為什麼你選的路線損害最少,談判就有依據。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推論〕通行路線與償金在公所調解中談成並經法院核定,對方事後反悔也有約束力;談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的訴訟,由法院決定通行範圍。

常見問題

通行要付多少錢?

〔官方〕第787條第2項: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推論〕金額依損害程度,由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

〔本文自行計算〕通行2公尺寬、30公尺長,面積多大?

〔本文自行計算〕2×30=60平方公尺;是否需要這麼寬,以通行必要範圍判斷。

可以要求對方把路開得能讓車子進出嗎?

〔推論〕以通行必要之範圍為準,要看土地用途與周圍情形,由協議或法院個案判斷。

家族分割後變袋地,要付錢嗎?

〔官方〕第789條第2項: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