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區公所調解可以不去嗎?被通知調解時的選擇、不到場的效果與後續風險

收到區公所的調解通知,一定要去嗎?本文說明調解需雙方同意、不到場會被視為調解不成立、對方可能改走訴訟或告訴,以及決定是否出席時應考量的事項。
三十秒答案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規定,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官方〕同條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推論〕所以被通知調解的一方,法律上沒有被強制出席的處罰,但不到場會使調解不成立,對方可能接著向法院起訴或提出告訴。
不去的後果
〔官方〕同條例第30條規定,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官方〕同條例第31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可依其聲請移送檢察官偵查。
〔推論〕也就是說,不去調解可能讓案件直接進入偵查或訴訟程序,花費的時間與成本可能更高。
去了不代表要答應
〔推論〕出席調解不代表必須接受對方的條件,雙方未達成共識時,調解就不成立。
(本文建議)出席調解可以了解對方的主張與證據,評估自己的風險,再決定是否和解。
〔推論〕調解程序不公開,調解委員對調解事件應保守秘密,可以較放心地溝通。
不方便到場
(本文建議)時間無法配合時,主動聯繫公所請求改期,說明正當理由。
〔推論〕也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代理人需有委任書,若要成立調解,代理人應獲得和解的授權。
〔推論〕主動聯繫比直接缺席更能保留協商空間,也顯示誠意。
什麼情況可以考慮不去
〔推論〕若認為對方的請求完全沒有依據,或已經在法院進行訴訟並有律師處理,也可能選擇不參加調解。
(本文建議)做此決定前,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評估訴訟的風險與成本。
〔推論〕法院審理中仍有機會和解,不去公所調解不代表沒有後續協商的機會。
(本文建議)若決定不出席,仍可以書面或電話告知公所與對方自己的立場與理由,讓對方了解你的考量,也為日後可能的協商留下紀錄。
調解的保障
〔官方〕同條例第24條規定,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等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官方〕同條例第23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
〔推論〕所以調解是免費且有保障的程序,擔心被施壓時,可以隨時表明不同意。
出席前的準備
(本文建議)整理事件經過與證據,想好自己可以接受的條件與底線,必要時請家人或代理人陪同。
〔推論〕調解中情緒激動時,可以請求暫停或休息。
〔推論〕本文提供一般性資訊,個別案件請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本文建議)出席時攜帶身分證件與調解通知書,提早到場熟悉環境,讓自己在調解開始前先平復心情。
常見問題
被通知調解一定要去嗎?
〔推論〕沒有強制出席的處罰,但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
不去會怎樣?
〔推論〕對方可能起訴或提出告訴。
去了一定要和解嗎?
〔推論〕不用,沒有共識調解就不成立。
可以改期嗎?
(本文建議)主動聯繫公所說明正當理由。
可以找人代理嗎?
〔推論〕可以,需委任書與和解授權。
調解會被施壓嗎?
〔官方〕以強暴脅迫詐術進行調解者,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調解要錢嗎?
〔官方〕除勘驗費外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