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怎麼申請當調解委員?遴選方式、資格與消極資格、任期與職責

想為地方服務、擔任公所的調解委員,需要經過遴選;本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說明調解委員的遴選程序、積極與消極資格、任期,以及調解委員的職責與禁止事項。
三十秒答案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規定,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轄區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函請管轄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的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任期四年。
〔官方〕同條例第2條規定,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本文建議)有意擔任調解委員者,留意公所的遴選訊息,或向公所表達意願,由公所評估是否列入遴選名單;直轄市的區公所依相關規定準用。
積極資格
〔推論〕條例要求的是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以及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實務上常見律師、退休公務員、教師、地方仕紳與具專業背景的人士。
〔推論〕各公所可能有更具體的遴選標準,例如年齡、學經歷或在地服務經驗。
(本文建議)累積地方服務經驗,例如擔任志工或社區工作,有助於建立公信力。
消極資格
〔官方〕同條例第4條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曾犯其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除外)、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為調解委員。
〔官方〕同條例第5條規定,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推論〕這些規定確保調解委員的公正性與獨立性。
任期與備查
〔官方〕同條例第3條規定調解委員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調解委員出缺時得補聘。
〔官方〕同條例第6條規定,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將相關資料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推論〕調解委員的名單通常會公開,民眾可以向公所查詢。
調解委員的職責
〔官方〕同條例第22條規定,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官方〕同條例第19條規定,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推論〕調解委員應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禁止事項
〔官方〕同條例第23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官方〕同條例第24條規定,調解委員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者,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推論〕調解委員是否支領出席費等,依地方政府規定,但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利益。
培訓與成長
〔推論〕法務部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調解委員的研習訓練,內容包括法律知識、調解技巧與案例研討。
(本文建議)新任調解委員可以多觀摩資深委員的調解,學習溝通與協商的方法。
〔推論〕本文提供一般性資訊,遴選細節以各公所規定為準。
常見問題
調解委員怎麼產生?
〔官方〕由鄉鎮市長遴選,經法院與地檢署共同審查,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
調解委員任期多久?
〔官方〕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
什麼人不能當調解委員?
〔官方〕有貪污判刑確定等第4條情形者。
民意代表可以兼任嗎?
〔官方〕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
調解委員可以向當事人收錢嗎?
〔官方〕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調解委員會有幾人?
〔官方〕七人至十五人,特殊情形最多不超過二十五人。
怎麼表達意願?
(本文建議)留意公所遴選訊息或向公所表達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