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調解委員會申請怎麼做?可調解的事件、管轄、書面或言詞聲請與調解的效力

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可以免費處理民事糾紛與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本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整理可調解的事件、向哪個公所申請、聲請方式、費用與調解成立後的效力。
三十秒答案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的調解。
〔官方〕同條例第10條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第23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
(本文建議)先確認糾紛屬於民事或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再到有管轄權的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聲請書,或以言詞說明由承辦人員製作筆錄。
可以調解哪些事
〔推論〕常見的民事糾紛包括車禍賠償、租屋押金、鄰居漏水、借款、買賣與工程款爭議;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則如過失傷害、普通傷害與毀損等。
〔官方〕同條例第10條規定,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推論〕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例如重大刑案,不能透過調解委員會了結刑事責任。
向哪個公所申請
〔官方〕同條例第13條規定,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推論〕同條也規定經兩造同意者,可以由其他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增加彈性。
(本文建議)不確定管轄時,先打電話詢問公所調解委員會。
需要對方同意
〔官方〕同條例第11條規定,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官方〕同條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推論〕調解是雙方合意的程序,對方拒絕參與時,只能改走訴訟或其他途徑。
調解成立的效力
〔官方〕同條例第26條規定,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法院審核;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推論〕所以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很強的拘束力,簽名前要確認內容完全正確。
(本文建議)賠償金額、給付方式、期限與違約處理都寫清楚,避免日後再生爭議。
調解不成立
〔官方〕同條例第30條規定,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
〔官方〕同條例第31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時,公所依其聲請將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推論〕這項規定可以避免因調解而錯過告訴期間,但應主動提出移送的聲請。
申請前的準備
(本文建議)整理事件經過、相關證據與損失明細,例如照片、收據、估價單與診斷證明,並想好自己可以接受的條件。
〔推論〕調解委員會會依時間通知雙方到場,必要時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
〔推論〕本文提供一般性資訊,個別案件請洽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律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
調解委員會可以處理什麼?
〔官方〕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調解要錢嗎?
〔官方〕除勘驗費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
向哪個公所申請?
〔官方〕同一鄉鎮市者由該地,不同者原則上由他造住居所地等。
對方不來怎麼辦?
〔官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委員會得另定期日。
調解成立有什麼效力?
〔官方〕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不成立可以拿證明嗎?
〔官方〕可聲請,應於七日內發給。
刑事調解不成會錯過告訴期間嗎?
〔官方〕依聲請移送檢察官偵查者,視為聲請調解時已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