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和鄰居約好讓我走你的地、從你的地引水,怎麼約才穩?民法第851條:不動產役權,可為通行、汲水、採光、眺望等目的

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第852條: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第853條: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第859條: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宣告消滅,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時亦消滅。
三十秒答案
〔官方〕「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民法第851條)
〔推論〕和袋地通行權不同:袋地通行權是法律直接給的,不動產役權則是雙方約定設定的物權,用途可以更廣,例如保留採光、不得遮擋眺望。
跟著土地走
〔官方〕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推論〕權利是附在你的土地上的;你把土地賣掉,買方一起取得這個通行或汲水的權利,你自己不能把它單獨賣給別人。
〔推論〕物權的設定要辦理登記,才能對後來買下供役地的人主張;只有口頭約定,鄰地換了主人就可能不算數。
時效取得
〔官方〕第852條第1項: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推論〕繼續並表見,指的是外觀上看得到、持續存在的使用,例如鋪好的通路、埋設可見的水管;偶爾借道走過,不符合。
〔官方〕第852條第2項: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什麼時候消滅
〔官方〕第859條第1項: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官方〕第859條第2項: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推論〕例如原本靠鄰地通行,後來旁邊開了新的公有道路,供役地所有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宣告通行部分消滅。
約定時寫清楚
〔本文自行計算〕約定通行寬2.5公尺、長20公尺:使用面積=2.5×20=50平方公尺;若約定每平方公尺每年償金200元,一年10,000元。
〔推論〕寬度、路線、期間、償金、維護費用分擔、可否通行車輛,都寫進契約,並附位置圖。
(本文建議)想設定或已被設定時
〔推論〕要設定的一方,先和鄰地所有人談好內容,再到地政事務所詢問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需要的文件;登記完成後,土地謄本上就看得到。
〔推論〕買地前先查謄本有沒有不動產役權,避免買了才發現要讓別人通行或不能加蓋遮光。
〔推論〕使用範圍或償金起爭執,屬不動產利用人之間的爭議,可先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涉及相鄰關係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約定內容附位置圖與面積
- 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登記
- 買地前先看謄本他項權利部
- 情事變更時評估是否請求消滅
常見問題
和袋地通行權有什麼不同?
〔推論〕袋地通行權是民法第787條直接規定;不動產役權是約定設定的物權,用途不限通行。
口頭約定讓我走,有效嗎?
〔推論〕當事人之間可能有契約效力;要對後來的土地所有人主張,應辦理設定登記。
可以把通行權單獨賣給別人嗎?
〔官方〕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走了二十年的小路,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嗎?
〔官方〕第852條第1項: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推論〕要有外觀可見、持續存在的通路。
旁邊開了新路,舊的通行權還在嗎?
〔官方〕第859條第1項: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宣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