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在巷口撿到錢包、手機怎麼處理?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通知或交警察,6個月沒人認領歸拾得人,報酬最多一成

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第805條: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認領時應返還,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第807條:逾6個月未經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第807條之1:價值500元以下者,通知或招領逾15日未認領即由拾得人取得。
三十秒答案
〔官方〕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推論〕兩條路擇一:知道失主是誰就直接聯絡;不知道就拿到派出所。撿到後放著不管或自己留用,都不是條文要的處理方式。
在公共場所撿到
〔官方〕第803條第1項但書: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官方〕第803條第2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推論〕在里民活動中心、社區大樓大廳撿到,可以交給管理員或管委會,由他們公告招領。
6個月與報酬
〔官方〕第805條第1項、第2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應將其物返還;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官方〕第805條之1: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或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不得請求報酬。
〔本文自行計算〕錢包內有現金8,000元:報酬上限800元;若失主是低收入戶,就不得請求。
沒人認領時
〔官方〕第807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
〔官方〕第807條第2項: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本文自行計算〕3月1日交到派出所並招領,逾6個月是9月1日以後;接到通知後再3個月內要去領,否則歸地方政府。
500元以下的小東西
〔官方〕第807條之1第1項: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官方〕第807條之1第2項: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或不能通知時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未經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推論〕易腐壞的東西,第806條讓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可以拍賣或變賣,保管價金。
(本文建議)撿到東西、或東西被撿走時
〔推論〕撿到的人:拍下拾得地點與物品外觀,交到派出所時索取收據或紀錄編號,七日內完成通知或交存,才保有報酬請求權。
〔推論〕遺失的人:盡快到附近派出所報案並留下聯絡方式,也可詢問拾得地的管理員或里辦公處是否有人送交;遇到自稱撿到東西要求先匯款的訊息,先查證是不是詐騙。
〔官方〕第805條第3項、第4項:有受領權人依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推論〕報酬金額和失主談不攏,屬民事事件,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除勘驗費外不收費。
- 記下拾得的時間、地點與物品內容
- 交存時取得收據或受理紀錄
- 失主認領時,報酬金額以物品價值一成為上限
- 接到可領取通知後3個月內前往
常見問題
撿到的手機沒有現金價值嗎?報酬怎麼算?
〔官方〕第805條第2項: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不具財產上價值者,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推論〕手機以市價估算價值。
在捷運或超商撿到,可以要報酬嗎?
〔官方〕第805條之1第1款: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者,不得請求報酬。〔推論〕一般乘客或顧客拾得,不在這一款。
撿到後過了兩週才交出去,還能要報酬嗎?
〔官方〕第805條之1第2款: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者,不得請求報酬。
〔本文自行計算〕撿到一把價值300元的雨傘,多久沒人領就歸我?
〔官方〕第807條之1:五百元以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未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本文自行計算〕若當天交給管理員招領,第16天起歸拾得人。
撿到東西直接留下來會怎樣?
〔官方〕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推論〕也不會依民法第807條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