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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鄰居違規、管委會不作為,可以向誰檢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鄰居違規、管委會不作為,可以向誰檢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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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有第47條、第48條或第49條所定情事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本頁整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是官方公告。 〔官方〕條文;〔推論〕本文推理;〔本文自行計算〕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整理提醒。查證日 2026-10-17。個案請洽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 1999 市民專線,緊急狀況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條文(第59條)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可檢舉的範圍

〔官方〕第47條:未盡召集義務、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違反第6條經通知仍不改善(3,000元至1萬5,000元)。

〔官方〕第48條:管委會未督促投保、未執行第36條特定職務等(1,000元至5,000元)。

〔官方〕第49條:擅自變更用途、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未繳公共基金等(4萬元至20萬元)。

(本文建議)證據清單

可以由公所受理:第61條

〔官方〕第61條規定,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及第59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推論〕所以檢舉窗口可能是縣市政府,也可能是公所,依各縣市的委託情形而定;不確定時撥1999詢問。

三種罰鍰級距

〔官方〕第47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第48條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第49條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三條都規定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官方〕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檢舉之外:調解與求償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之調解,第23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推論〕檢舉讓違規者被罰或改善,但不會直接賠償你的損失;個人損失要另外透過調解或民事程序處理。

(本文建議)檢舉後的追蹤

〔推論〕主管機關處理需要時間,保持紀錄才能追蹤進度。

〔官方〕第52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推論〕被檢舉人若被罰仍不繳,後續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檢舉人不必自行追討;若違規屬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且被罰後仍不改善,管委會另可依第22條促請改善並經區權會決議訴請法院。

常見問題

一定要先找管委會嗎?

〔官方〕第59條的檢舉人包括他區分所有權人與利害關係人。〔推論〕部分款次(例如第49條第1項第2款)要求先經制止,先由管委會處理可補足要件。

檢舉要具名嗎?

〔官方〕第59條規定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處理。〔推論〕是否可匿名依各縣市受理方式,具名時可詢問個資保護方式。

租客可以檢舉嗎?

〔官方〕第59條列有利害關係人。〔推論〕住在社區的承租人受到影響時,可能屬於利害關係人。

檢舉後多久會處理?

〔推論〕條例沒有規定處理期限,可向受理機關詢問進度。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