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
一戶一票嗎?大戶能主導區權會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每專有部分一表決權,超過五分之一部分不計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推由一人行使;任一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或專有部分個數超過全部五分之一以上者,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表決權(第27條第1項)
〔官方〕「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五分之一上限(第27條第2項)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推論)用意
〔推論〕避免建商或單一大戶持有多戶時主導決議。
代理出席也有上限:第27條第3項
〔官方〕第27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推論〕大戶本身的票數受第2項限制,替別人代理的票數也受第3項限制,兩道上限是分開計算的。
決議要人數和比例雙門檻:第31條
〔官方〕第31條規定,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推論〕人數看戶數,比例看持分;大戶即使持分很高,人數部分仍只算一戶,再加上第27條第2項的五分之一上限。
共有一戶怎麼投
〔官方〕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推論〕夫妻共有一戶時,只能由其中一人投票;建議事先在家裡講好由誰出席。
懷疑大戶票數算錯時
〔官方〕第34條第2項規定會議紀錄應與簽名簿及委託書一併保存,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會議紀錄。〔推論〕建商或大戶持有多戶時,調閱簽名簿與委託書,就能核對第27條第2項、第3項的五分之一上限是否被遵守。
〔推論〕計票爭議影響決議效力,屬民事問題;住戶與召集人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重新計票或重開會議(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不收費(第23條)。若因錯誤決議受到損害,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主張。
- (本文建議)列出大戶持有的專有部分數
- (本文建議)計算五分之一上限
- (本文建議)會中當場提出計票異議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50戶社區,建商留了15戶,算幾票?
〔官方〕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五分之一(10戶)以上的部分不予計算。〔推論〕15戶已超過10戶,超過的5戶不予計算,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以10戶計;若持有剛好10戶(等於五分之一,未「超過」),依專有部分個數的文字不扣減,但同項另以區分所有權比例「五分之一以上」計算,仍應核對持分比例。個案以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夫妻各自出席可以各投一票嗎?
〔官方〕第27條第1項: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規約可以改成按坪數投票嗎?
〔推論〕第27條第1項規定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第31條另有比例門檻。規約能否變更表決權本身,條例未明定,建議洽主管機關。
流會後重新召集也有五分之一上限嗎?
〔官方〕第27條第2項適用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未區分第31條或第32條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