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
不能出席區權會可以找人代理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書面委託配偶、直系血親、其他區權人或承租人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五分之一以上,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可以委託的人(第27條第3項)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 配偶
-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 承租人
受託上限
〔官方〕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本文建議)委託書
〔推論〕委託書與簽名簿依第34條第2項要和會議紀錄一併保存。
- 委託人與受託人姓名、戶號
- 委託的會議日期
- 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要保存:第34條第2項
〔官方〕第34條第2項規定,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官方〕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會議紀錄等文件。〔推論〕對出席人數有疑問時,可以從這些文件查證。
委託出席也算進門檻
〔官方〕第31條規定一般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第32條規定重新召集時應有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比例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推論〕合法的委託出席計入出席人數;不合法的代理,例如受託人不在第27條第3項範圍內,可能使出席人數受到質疑。
開會通知與委託
〔官方〕第30條第1項規定召集人應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推論〕收到通知後確定無法出席,盡早寫好委託書交給受託人,並在委託書上寫明委託範圍。
發現委託書有問題時
〔推論〕委託書可能出現的疑點有:受託人不在第27條第3項範圍、同一人受託超過五分之一、委託書沒有簽名。〔官方〕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會議紀錄,第34條第2項規定委託書應與紀錄一併保存。
〔推論〕偽造委託書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請洽警察機關;單純的程序爭議,住戶之間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若因不實委託造成損害,另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
〔官方〕第31條、第32條規定的出席門檻都計入代理出席。〔推論〕若剔除不合法的委託書後出席數不足,決議效力就可能受到挑戰;所以召集人在簽到時當場核對委託書,比事後爭執更省力。
- (本文建議)簽到時核對委託書與身分
- (本文建議)委託書寫明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
- (本文建議)會後調閱委託書影本
常見問題
可以委託物業經理代理嗎?
〔官方〕第27條第3項列舉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推論〕不在列舉範圍內的人,不符合條文。
可以委託兄弟姊妹嗎?
〔官方〕第27條第3項列舉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推論〕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除非同時是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否則不在列舉範圍。
受託人可以再轉委託嗎?
〔推論〕條例沒有寫明轉委託,依規約與會議規則處理;建議避免轉委託以免爭議。
委託書一定要書面嗎?
〔官方〕第27條第3項寫明以書面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