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騎車摔進坑洞、被路樹砸到,可以向政府求償嗎?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第10條:先以書面向管理機關請求;第8條:知有損害起2年內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第9條:以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10條: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協議;第11條:機關拒絕、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開始協議逾60日不成立時,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法院得依聲請命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三十秒答案
〔官方〕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推論〕道路坑洞、人孔蓋鬆動、行道樹倒塌、路燈掉落,若是因為養護機關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受傷或車損的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向哪個機關請求
〔官方〕第9條第2項: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3條第2項請求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官方〕第9條第4項: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推論〕市區道路多由縣市政府養護單位或公所管理,省道由交通部公路局管理;不確定時先問1999,或請上級機關確定。
先寫書面請求,再協議
〔官方〕第10條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官方〕第10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推論〕書面請求寫明事故時間地點、損害內容、請求金額,附上現場照片、診斷證明與修車估價單。
協議不成怎麼辦
〔官方〕第11條第1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官方〕第11條第2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本文自行計算〕10月20日送出書面請求,機關到11月19日(30日後)仍未開始協議,就可以起訴;若10月30日開始協議,到12月29日(60日後)仍未成立,也可以起訴。
期限與自然公物的例外
〔官方〕第8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官方〕第3條第3項: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推論〕所以可請求的項目,如醫療費、工作損失、慰撫金,依民法的侵權規定。
(本文建議)摔車或被砸傷後的第一天
〔推論〕有人受傷先撥119;能移動時,在安全處拍下坑洞或倒樹的位置、大小,最好放一個參照物,並記下時間、天候、路燈是否亮。
〔推論〕當天到派出所做事故紀錄,就醫取得診斷證明;向1999通報坑洞,讓機關有修補紀錄,也保存案號。
〔推論〕整理好單據後寄出書面國賠請求;機關收件後的30日、60日期限要記在行事曆上。
- 受傷先撥119
- 拍現場照片與參照物
- 到派出所做事故紀錄
- 保存診斷證明、醫療與修車單據
- 書面請求並記下30日、60日期限
常見問題
路樹被颱風吹倒砸到車,可以國賠嗎?
〔推論〕要看管理機關是否有設置或管理欠缺,例如樹木早已傾斜、通報後未處理;單純不可抗力的天災,個案由法院判斷。
可以直接去法院告嗎?
〔官方〕第10條第1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第11條第1項:拒絕、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協議逾60日不成立時,才可起訴。
醫藥費很急,等不到判決怎麼辦?
〔官方〕第11條第2項: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事故發生三年後才想到要請求,還可以嗎?
〔官方〕第8條第1項: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推論〕知道損害已超過2年,請求權即罹於時效;個案起算點可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里長可以幫忙嗎?
〔推論〕里長可協助通報與確認管理機關,但國賠請求要由受害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