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里長選舉宣傳車清晨就在巷口廣播,可以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里長競選活動期間5日、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10時;第56條:7時前、10時後不得公開競選活動,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村(里)長競選活動期間為5日,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第52條第3項:競選廣告物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但經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不在此限,並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第54條: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第56條: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不得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活動,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第110條:違反第56條,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等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三十秒答案
〔官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為五日。第2項:「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官方〕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10月31日新聞稿: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115年11月28日投票。
〔本文自行計算〕投票日11月28日,從前一日11月27日向前推算5日,里長的競選活動期間是11月23日至11月27日。
〔推論〕宣傳車清晨6點在巷口廣播,已在每日上午7時之前。
清晨、深夜與投票日
〔官方〕第56條第1款: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官方〕第56條第2款:「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屬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的情事。
〔推論〕條文的但書是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的活動;宣傳車廣播、鞭炮、掃街拜票的擴音,較難說是不妨礙安寧。
旗幟、看板不能插在哪裡
〔官方〕第52條第3項: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官方〕第52條第5項: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
〔本文自行計算〕11月28日投票,7日內是到12月5日,旗幟看板要在這之前清除。
擴音器的噪音
〔官方〕第54條:「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推論〕所以即使在上午7時到下午10時之間,音量過大仍可向環保局或警察機關反映。
罰則
〔官方〕第110條第6項: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官方〕第110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52條第6項: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懸掛、豎立之廣告物,應由選舉委員會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本文建議)被選舉宣傳吵到或旗幟擋路時
〔推論〕記下時間、地點、宣傳車車牌或旗幟上的具名,拍照或錄影;清晨7時前、晚上10時後或投票日的宣傳活動,可向警察機關或所在地選舉委員會檢舉。
〔推論〕旗幟看板插在人行道、公園或擋住路口視線,可撥1999由縣市政府處理;有人因看板倒塌受傷,先撥119。
〔推論〕想參選的人,可參考本站競選宣傳品合規與投票日前後工作邊界兩篇,並以所在地選舉委員會的當期公告為準。
- 記下時間地點與車牌、具名
- 7時前、10時後或投票日的活動向警察機關或選委會檢舉
- 擋路的旗幟看板撥1999
- 看板倒塌傷人撥119
- 投票日後7日內留意是否清除
常見問題
里長候選人什麼時候可以開始宣傳車掃街?
〔官方〕第40條:村(里)長競選活動期間為五日,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本文自行計算〕115年投票日11月28日,期間為11月23日至11月27日。
晚上10點以後在服務處和支持者聊天算違規嗎?
〔官方〕第56條第1款但書: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投票日當天在社群上拉票可以嗎?
〔官方〕第56條第2款: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推論〕任何人都受此限制,不限於候選人。
競選旗幟插在我家門口的路燈桿上怎麼辦?
〔官方〕第52條第3項:不得於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推論〕可撥1999或向選舉委員會反映。
選舉結束旗子還沒拆?
〔官方〕第52條第5項: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