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
社區要辦抗議或遊行,要申請嗎?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等不在此限;第9條:負責人應於6日前申請;第12條: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未在期限內通知者視為許可

集會遊行法第2條:集會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遊行指於市街道路巷弄等之集體行進;第3條:主管機關為所在地警察分局,跨越二個以上分局者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第8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但依法令規定舉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不在此限;第2項:室內集會無須申請,使用擴音器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第9條第1項:負責人應填具申請書於6日前申請;第2項:代理人同意書、處所同意文件、遊行路線圖;第11條:除6款情形外應予許可;第12條第1項、第3項:3日內書面通知,逾期視為許可;第18條:負責人應親自在場並負責清理廢棄物;第25條第1項:未經許可擅自舉行等得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第28條第1項: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處負責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等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說明申請文件與受理方式。
三十秒答案
〔官方〕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書列出三款不在此限: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官方〕第9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負責人資料、目的方式與起訖時間、處所或路線、預定參加人數、車輛物品等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官方〕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第8條第1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均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
〔推論〕事起倉卒的緊急性集會、或沒有發起人的偶發性聚集,不能再用6日前申請的規定處理;事先可以規劃的陳情遊行,仍要依第9條第1項於6日前申請。
〔推論〕所以居民為了反對設置某設施而在公所前聚集、拉布條遊行,屬於要申請許可的室外集會遊行;廟會繞境屬宗教民俗活動,不必依集會遊行法申請,但占用道路仍要看道路使用的規定。
向誰申請、要帶什麼
〔官方〕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第2項: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官方〕第9條第2項: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官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說明,申請時須繳驗集會遊行申請書、代理人同意書、糾察員名冊、集會場地使用同意書,遊行另附路線圖;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郵寄,或使用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申請。
3日內通知、逾期視為許可(第11條、第12條)
〔官方〕第11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違反第6條或第10條、有明顯事實足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有明顯事實足認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物重大損壞、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未經依法設立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申請不合第9條規定等情事外,應予許可。
〔官方〕第12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第3項:「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本文自行計算〕預定11月20日遊行:6日前申請,最晚11月14日送件;警察分局11月14日收件,應於11月17日前書面通知。
室內開會也算嗎
〔官方〕第8條第2項:「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官方〕第2條第1項: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推論〕在活動中心開說明會不必申請;但把喇叭架到門外,對著馬路廣播、聚集路人,就可能被認為形成室外集會。
廟會繞境與道路使用
〔官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官方〕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第3款:利用第8條第1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第18條:負責人應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集會處所、遊行路線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推論〕宗教民俗活動免的是集會遊行許可,不是免除道路使用、噪音與爆竹等其他規定;陣頭繞境要封路、搭臺,先向當地警察機關或道路主管機關詢問道路使用申請。
(本文建議)社區要辦聚集活動時
〔推論〕先判斷活動性質:陳情抗議屬一般室外集會遊行,至少提前6日向警察分局申請;宗教民俗活動則確認道路使用與噪音規定。
〔推論〕推派負責人與糾察員,取得場地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文件;活動結束後清理現場,避免第18條的清理責任爭議。
〔推論〕想向公所或縣市政府表達意見,也可以先請里長安排說明會、提交連署或陳情書;現場若有衝突或身體危險,撥110。
- 判斷是陳情抗議或宗教民俗
- 6日前向警察分局申請
- 準備場地同意與路線圖
- 推派負責人與糾察員
- 結束後清理現場
常見問題
廟會繞境要申請集會遊行許可嗎?
〔官方〕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不在應申請許可之列。〔推論〕占用道路仍依道路使用相關規定申請。
社區居民自救會要去公所前抗議,要申請嗎?
〔官方〕第8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9條第1項:負責人應於6日前申請。
警察分局一直沒回覆怎麼辦?
〔官方〕第12條第1項: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第3項:未在期限內通知者,視為許可。
在活動中心開居民大會要申請嗎?
〔官方〕第8條第2項: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命令解散還不散會怎樣?
〔官方〕第28條第1項: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