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年要開幾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會議,兩種情形召開臨時會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發生重大事故經管委會請求,或經區分所有權人及其比例各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應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的主委、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擔任。
定期與臨時會議(第25條第1項、第2項)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誰召集(第25條第3項)
〔官方〕除第28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不召集的罰則
〔官方〕第47條第1款:召集人違反第25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
開會前的通知:第30條
〔官方〕第30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推論〕臨時會議若不是急迫情事,仍應依十日前書面通知的原則辦理。
決議門檻:第31條、第32條
〔官方〕第31條規定,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官方〕第32條規定,未獲致決議或出席未達定額時,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比例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會後的紀錄:第34條
〔官方〕第3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一年都不開會時的對策
〔官方〕第2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應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召開時,第47條第1款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可依第59條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推論〕會議遲不召開導致漏水等修繕無法決議而擴大損害,受損住戶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主張;在住戶之間或與召集人協商時,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 (本文建議)連署書寫明召集目的與理由
- (本文建議)統計連署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
- (本文建議)保留連署書送達召集人的證明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100戶社區要幾戶才能請求開臨時會?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20人)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一年都沒開區權會怎麼辦?
〔官方〕第47條第1款:召集人違反第25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推論〕可依第59條列舉事實向主管機關報請處理。
臨時會議可以用公告通知嗎?
〔官方〕第30條第1項但書: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召集人賣掉房子後還能召集嗎?
〔官方〕第25條第3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