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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樓什麼時候成立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過戶達半數,起造人3個月內召集首次區權會

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未達出席定額應重新召集一次。成立前由起造人擔任管理負責人。
條文(第28條)
〔官方〕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官方〕出席未達第31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官方〕「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起造人不召集
〔官方〕第47條第1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25條或第28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
- 確認過戶戶數與比例是否已達半數
- 向起造人書面詢問召集時間
- 逾期未召集,向縣市主管機關反映
召集前誰管:第28條第3項
〔官方〕第28條第3項規定,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推論〕交屋初期社區的管理責任在起造人;住戶對公設、清潔或保全有意見,可以先向起造人反映。
成立後的點交:第57條
〔官方〕第57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應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官方〕第18條第2項規定,起造人提列的公共基金,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第57條點交後,向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流會時起造人要再召集一次
〔官方〕第28條第2項後段規定,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31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建商遲遲不開會怎麼辦
〔官方〕第47條第1款規定起造人違反第28條召集義務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5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61條規定第28條的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公所辦理。
〔推論〕新大樓交屋後的公設缺失、代管期間的費用爭議,屬住戶與起造人之間的民事問題,可依民法第184條或買賣契約主張;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不收費(第23條)。
- (本文建議)統計已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戶數與比例
- (本文建議)以書面請起造人三個月內召集
- (本文建議)住戶之間先建立聯絡群組準備互推召集人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200戶的新大樓,幾戶過戶後起造人要召集?
區分所有權人達100人(半數)且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算三個月。
起造人不召集,住戶可以自己開會嗎?
〔官方〕第25條第3項、第4項規定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無法互推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起造人不召集會被罰多少?
〔官方〕第47條第1款:起造人違反第28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成立管委會後要報備嗎?
〔官方〕第28條第1項寫明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