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
建商交屋時公設怎麼點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管委會成立後7日內會同主管機關檢測水電消防管線

起造人應於管委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後七日內,會同主管機關與管委會現場檢測水電、機械、消防設施及管線,確認功能正常後移交共用部分與圖說;不能通過檢測可報主管機關命起造人修復,一個月內再辦移交。
點交什麼(第57條第1項)
〔官方〕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檢測不過(第57條第2項)
〔官方〕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 逐項列清單並拍照
- 圖說、手冊、廠商資料要一併收齊
- 缺陷寫入紀錄,報主管機關
入住後
(本文建議)點交紀錄與圖說正本由管委會保管,影本供住戶查閱。
起造人違反的罰則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8款: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點交與公共基金撥付
〔官方〕第18條第2項規定,起造人提列的公共基金,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57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推論〕點交拖延,也會影響起造人提列公共基金的撥付時程。
管委會的點收職務
〔官方〕第36條第11款把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列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推論〕點交時由委員或委託的專業人員逐項檢查,並在點交清冊上記錄缺失,是之後請起造人修復的依據。
- (本文建議)點交前取得設備清單與圖說
- (本文建議)逐項測試並拍照
- (本文建議)缺失列表請起造人簽收
點交不順利時
〔官方〕第57條第2項規定,檢測不過或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第59條規定管委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就起造人違反第49條第1項第8款的情事報請處理。
〔推論〕消防或機電設備瑕疵造成住戶財物損失,屬民事損害賠償,可依民法第184條或買賣契約主張;與起造人就修繕期程、補償金額協商時,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 (本文建議)點交清冊逐項記錄缺失
- (本文建議)請專業技師陪同檢測
- (本文建議)一個月後再次會同點交時核對改善情形
常見問題
點交後管委會要保管哪些文件?
〔官方〕第36條第8款列有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等文件之保管。
〔本文自行計算〕6月1日成立管委會,起造人最晚何時要會同檢測移交?
〔官方〕成立後七日內。〔本文自行計算〕約至6月8日;以實際成立日為準。
檢測不過,起造人要多久修好?
〔官方〕第57條第2項: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再會同辦理移交手續。
點交後發現瑕疵還能主張嗎?
〔推論〕條例沒有規定點交後即不能主張,可能涉及買賣契約與民法瑕疵擔保,建議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