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
建商可以把法定停車位、法定空地賣給特定人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不得讓售共用部分或設定專用權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違反依第49條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第58條)
〔官方〕「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官方〕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罰則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8款: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
(本文建議)買預售屋時
〔推論〕確認建照字號、停車位是法定或獎勵,以及公設分配表。
- 建造執照是否已核發
- 法定停車位是否只賣給區分所有權人
- 法定空地是否被劃給特定戶專用
沒有建照不得銷售:第58條第1項
〔官方〕第5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推論〕購買預售屋前,先確認建案是否已取得建造執照。
起造人要交出的圖說:第56條
〔官方〕第56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第2項規定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推論〕簽約前要求看這些圖說,可以確認法定停車空間與防空避難設備的位置與範圍。
交屋後的點交:第57條
〔官方〕第57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應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檢測後移交。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8款規定,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57條或第58條者,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發現建商違規銷售時
〔官方〕第5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49條第1項第8款的情事,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推論〕例如法定停車位被賣給社區外的人,可附上買賣契約與圖說檢舉。
〔推論〕買方因此無法使用車位或防空避難設備而受損害,可依民法第184條或買賣契約向建商主張;在訴訟前,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不收費(第23條)。
- (本文建議)保留預售屋契約與廣告
- (本文建議)比對圖說中的法定停車空間
- (本文建議)成立管委會後集體處理
常見問題
一樓住戶可以約定專用法定空地嗎?
〔官方〕第58條禁止的是建商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推論〕區分所有權人之間的約定專用另依第7條與規約判斷。
預售屋沒有建照就開賣怎麼辦?
〔官方〕第58條第1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違反者依第49條第1項第8款處罰。〔推論〕可依第59條列舉事實向主管機關報請處理。
規約草約可以不簽嗎?
〔推論〕第56條第2項規定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視為規約;簽約前應詳讀內容,有疑問可要求說明。
法定停車位可以賣給外面的人嗎?
〔官方〕第58條第2項規定不得將法定停車空間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