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牆
社區禁裝鐵窗,家有小孩老人可以裝防墜設施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

外牆、鐵鋁窗的變更受規約或區權會決議限制;但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理由消失後須改善或回復原狀。
原則:受規約或決議限制
〔官方〕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決議之限制。
例外:防墜設施
〔官方〕第8條第2項:「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官方〕同條第2項後段: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 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
- 設在外牆開口部或陽臺
- 不妨礙逃生
- 不突出外牆面
違反怎麼處理
〔官方〕第8條第3項:住戶違反第1項,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者,得由管委會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推論〕第49條第1項的罰鍰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設置理由消失後:第8條第2項後段
〔官方〕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推論〕家中孩子已滿十二歲以上、長輩搬離,而社區規約或決議對外牆設施另有限制時,就要考慮改善或拆除;搬家賣屋前也宜先確認。
外牆是大家的:修繕與費用
〔官方〕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推論〕自行在外牆加裝設施造成外牆損壞或滲水,修繕費可能由加裝的住戶負擔。
鐵窗糾紛怎麼收尾
〔官方〕第8條第3項規定,住戶違反第1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第59條也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可以列舉事實報請處理。
〔推論〕若鄰居加裝的設施掉落砸壞機車或傷人,屬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拆除費用由誰負擔、怎麼分期,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除勘驗費外不收費(第23條)。
- (本文建議)裝防墜設施前保留家中兒童或長者的戶籍資料
- (本文建議)確認社區規約或決議是否已向主管機關報備
- (本文建議)確認設施不突出外牆面、不妨礙逃生
常見問題
凸出外牆的傳統鐵窗算防墜設施嗎?
〔官方〕第8條第2項要求不突出外牆面。〔推論〕凸出式鐵窗不符合例外條件,仍受規約或決議限制。
要先經區權會同意才能裝防墜設施嗎?
〔官方〕第8條第2項規定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推論〕符合要件者條文直接允許,但仍建議先告知管委會並保留戶籍等證明。
孩子長大後一定要拆嗎?
〔官方〕第8條第2項後段: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推論〕若規約或決議沒有限制,就不一定須拆除。
違規加裝被制止不理,會怎樣?
〔官方〕第8條第3項: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者,得由管委會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