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部分
頂樓平台可以給頂樓住戶專用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屋頂構造、樓梯走廊不得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公寓大廈本身所占地面、連通的走廊樓梯、社區巷道、基礎樑柱承重牆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等,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條文(第7條)
〔官方〕「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頂樓平台怎麼看
〔推論〕條文列的是屋頂之構造;平台表面能否約定專用、可否放置物品,要看規約與第8條(樓頂平臺變更受規約或決議限制)。頂樓加蓋涉及違章建築,屬建築管理機關權責,本文不做個案判斷。
〔官方〕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違反依第49條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不得約定專用的部分
〔官方〕第7條除了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也把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社區內各巷道及防火巷弄、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以及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列為不得約定專用。
〔官方〕第9條第3項規定,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推論〕即使規約有約定,違反第7條的約定專用也站不住。
頂樓平台的修繕
〔官方〕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2項規定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推論〕頂樓防水層大修屬共用部分工程,不是只由頂樓住戶負擔。
老公寓的例外:第55條第2項
〔官方〕第55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7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推論〕所以舊公寓的頂樓使用爭議,要先確認建照取得時間與是否已訂規約。
頂樓被占用時的做法
〔官方〕第16條第2項禁止於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設置柵欄、門扇,違反者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處罰;第5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主管機關處理。〔推論〕頂樓住戶把通往屋頂的樓梯口上鎖,除了請管委會制止,也可以拍照向主管機關檢舉。
〔推論〕頂樓平台被長期占用造成其他住戶無法使用,返還與補償屬民事問題;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協商不成可先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 (本文建議)拍下上鎖的門與日期
- (本文建議)確認建照時間,判斷是否適用第55條第2項
- 火災時屋頂逃生路線受阻,屬立即危險,撥119
常見問題
頂樓住戶把樓梯口加門鎖住可以嗎?
〔推論〕通往室外的樓梯屬第7條第2款不得約定專用的部分,設置門扇另受第16條第2項限制;請先請管委會制止,必要時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逃生受阻的立即危險撥119。
頂樓加蓋的違建也適用這篇嗎?
〔推論〕本文只談條例對共用部分的規定;違章建築屬建築法令範圍,請洽縣市建築管理單位。
屋頂可以讓頂樓住戶裝太陽能板嗎?
〔推論〕屋頂構造不得約定專用;設置設施的程序要看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涉及強波設備等另有第33條規定。
走廊盡頭被鄰居圍起來當儲藏室怎麼辦?
〔官方〕第16條第2項禁止於共同走廊設置柵欄、門扇或堆置雜物,違反者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