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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主委可以一直連任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任期1至2年,主委、財委、監委連選得連任一次

管委會主委可以一直連任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任期1至2年,主委、財委、監委連選得連任一次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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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依區權會或規約定為1至2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財務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未規定時任期一年。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自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這篇是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機關公告。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公告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條文查證日為 2026-10-17;個案請洽所在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或 1999 市民專線,危急狀況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任期與連任(第29條第3項)

〔官方〕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任規則相同。

屆滿未改選

〔官方〕第29條第4項: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租客能當委員嗎

〔官方〕第29條第5項: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主委的角色:第29條第2項

〔官方〕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選委員的程序

〔官方〕第30條第2項規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30條第1項規定,召集人應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推論〕任期快到時,提早把改選列入下次區權會通知,才能避免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而視同解任的空窗。

沒有委員時誰管

〔官方〕第29條第6項規定,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無法互推或申請指定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主委做太久或不改選怎麼辦

〔官方〕第29條第4項規定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第25條第4項規定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推論〕主委超過連任上限還不交棒,住戶可以互推召集人召開會議改選。

〔推論〕前任主委卸任後若不交出印鑑、帳冊,可依第20條第2項催告後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若因此造成社區損失,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交接細節談不攏時,也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任期2年的主委最多做幾年?

第一任2年加連任一次2年,連續最多4年;之後是否可隔屆再任,條文沒有直接規定,請看規約與主管機關解釋。

〔本文自行計算〕一般委員任期1年,可以連任幾次?

〔官方〕第29條第3項: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沒有次數限制;連任一次的限制適用於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及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可以臨時動議選委員嗎?

〔官方〕第30條第2項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委員把房子賣了還能當嗎?

〔官方〕第25條第3項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推論〕此條針對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當選的情形;住戶身分當選者依第29條第5項另看規約或決議。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