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
管委會決議可以推翻區權會決議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管委會決議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權會決議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
條文(第37條)
〔官方〕「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上下關係
〔官方〕第39條: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推論〕層級是:法律 > 規約 > 區權會決議 > 管委會決議。
(本文建議)發現違反時
〔推論〕可依第35條請求閱覽管委會會議紀錄,向管委會書面提出;必要時連署依第25條請求召開臨時區權會。
管委會向誰負責:第39條
〔官方〕第39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第40條規定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推論〕這是第37條上下關係的另一面:管委會執行區權會決議,也要回頭向區權會報告。
規約寫什麼:第23條
〔官方〕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第2項列出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的事項,例如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禁止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糾紛之協調程序。
〔推論〕管委會想推動這些事項,不能只靠管委會決議,要提到區權會修改規約。
管委會的職務範圍:第36條
〔官方〕第36條第1款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列為管理委員會的第一項職務,第13款為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官方〕第29條第2項規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委員失職的罰則:第48條第4款
〔官方〕第48條第4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管委會決議越權時
〔推論〕例如管委會自行決議禁止住戶養寵物,但規約沒有這項約定,就和第23條第2項第3款衝突。〔官方〕第39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第2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五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得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推論〕住戶可以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推翻或確認;若因越權決議受到損害,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也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委員失職的部分可依第59條報主管機關處理。
〔官方〕第48條第4款規定,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等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推論〕管委會不執行區權會決議,也是可以檢舉的情形。
- (本文建議)對照規約條文找出衝突處
- (本文建議)依第35條調閱管委會會議紀錄
- (本文建議)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常見問題
違反的決議有效嗎?
〔推論〕條文規定不得違反,效力爭議由法院判斷。
管委會可以自己改規約嗎?
〔推論〕規約訂定與變更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事項;第37條規定管委會決議不得違反規約。
管委會決議提高管理費可以嗎?
〔推論〕要看規約與區權會決議是否授權;第37條規定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可以要求管委會在區權會報告嗎?
〔官方〕第39條: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