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社區亂改用途、不繳公共基金會被罰多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可連續處罰

專有部分違規利用、違反變更使用限制經制止不遵從、擅自變更用途、違反公共安全相關規定、未投保責任保險、未繳公共基金、管委會未公告或移交、起造人未點交等8款,由縣市主管機關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營業住戶違規致人於死或重傷另有刑責。
8款行為(第49條第1項)
〔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 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 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刑事責任(第49條第2項)
〔官方〕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第1項第3款或第4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怎麼反映(本文建議)
〔推論〕第2款需要先經制止;管委會制止紀錄是向主管機關檢舉的重要資料。罰鍰由縣市主管機關裁處,不是管委會。
不繳罰鍰的後果:第52條
〔官方〕第52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罰多少怎麼決定:行政罰法
〔官方〕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推論〕四萬到二十萬元之間的實際金額,依情節與各縣市裁罰基準決定。
被罰後仍不改:第22條
〔官方〕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戶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想讓違規者被罰,要準備什麼
〔官方〕第59條規定,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61條規定部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公所辦理。〔推論〕第49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3項等規定要求先經制止,檢舉時附上管委會的制止紀錄。
〔推論〕罰鍰繳入公庫,不會補償受害住戶;若違規行為造成你的財物或身體損害,要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或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 (本文建議)對照第49條各款確認違規類型
- (本文建議)附上照片、日期與制止紀錄
- (本文建議)保留主管機關的收件回覆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被罰兩次最多多少?
〔官方〕每次4萬至20萬元,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兩次合計最高40萬元。
第49條和第47條差在哪?
〔官方〕第47條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第48條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第49條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各自列舉不同行為。
罰鍰不繳會怎樣?
〔官方〕第52條: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管委會的委員也可能被第49條罰嗎?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7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20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