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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社區亂改用途、不繳公共基金會被罰多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可連續處罰

社區亂改用途、不繳公共基金會被罰多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可連續處罰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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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違規利用、違反變更使用限制經制止不遵從、擅自變更用途、違反公共安全相關規定、未投保責任保險、未繳公共基金、管委會未公告或移交、起造人未點交等8款,由縣市主管機關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營業住戶違規致人於死或重傷另有刑責。

本頁整理全國性法律條文,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公告。 〔官方〕=條文內容;〔推論〕=本文依條文推理;〔本文自行計算〕=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整理提醒。查證日 2026-10-17。個案請洽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撥 1999;有立即危險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8款行為(第49條第1項)

〔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刑事責任(第49條第2項)

〔官方〕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第1項第3款或第4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怎麼反映(本文建議)

〔推論〕第2款需要先經制止;管委會制止紀錄是向主管機關檢舉的重要資料。罰鍰由縣市主管機關裁處,不是管委會。

不繳罰鍰的後果:第52條

〔官方〕第52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罰多少怎麼決定:行政罰法

〔官方〕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推論〕四萬到二十萬元之間的實際金額,依情節與各縣市裁罰基準決定。

被罰後仍不改:第22條

〔官方〕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戶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想讓違規者被罰,要準備什麼

〔官方〕第59條規定,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61條規定部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公所辦理。〔推論〕第49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3項等規定要求先經制止,檢舉時附上管委會的制止紀錄。

〔推論〕罰鍰繳入公庫,不會補償受害住戶;若違規行為造成你的財物或身體損害,要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或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被罰兩次最多多少?

〔官方〕每次4萬至20萬元,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兩次合計最高40萬元。

第49條和第47條差在哪?

〔官方〕第47條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第48條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第49條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各自列舉不同行為。

罰鍰不繳會怎樣?

〔官方〕第52條: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管委會的委員也可能被第49條罰嗎?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7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20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