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公所調解成立後有什麼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27條:10日內送法院核定,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調解成立後,公所應於十日內將調解書送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等為標的者,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法院認內容牴觸法令等而未核定者,會通知公所。
送法院核定(第26條)
〔官方〕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官方〕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
核定後的效力(第27條第1項、第2項)
〔官方〕「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官方〕「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簽之前(本文建議)
〔推論〕核定後不能再告,也可以拿去強制執行;金額、付款期限、修繕範圍要寫清楚再簽。
- 付款金額與期限
- 修繕或回復原狀的範圍
- 違約時的處理
訴訟中調解成立:第28條
〔官方〕第28條第1項規定,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官方〕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核定後還能推翻嗎:第29條
〔官方〕第29條第1項規定,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第3項規定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和法院調解的比較
〔官方〕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官方〕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推論〕刑事調解若記載撤回告訴,核定後就產生撤回效果,簽名前要確認。
〔推論〕公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依第27條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法院調解成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兩者的救濟期限與程序依各自法律計算,不要混用,有疑問時先洽法院訴訟輔導或法律扶助。
(本文建議)拿到核定調解書後
〔推論〕核定調解書是後續強制執行或主張權利的依據。
- 記下送達日期並保存信封或送達證書
- 確認給付期限,到期未付再洽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認為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盡快洽律師或法律扶助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10月1日調解成立,公所最晚何時送法院?
〔官方〕成立之日起十日內,算至10月11日。
核定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官方〕第27條: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推論〕可持核定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能不核定嗎?
〔官方〕第26條規定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理由通知公所。
〔本文自行計算〕訴訟中調解成立,裁判費繳了3萬元,可退多少?
〔官方〕第28條第1項:得聲請退還三分之二。〔本文自行計算〕3萬元的三分之二為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