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部分
自己的房子想怎麼用都可以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不得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違反罰4萬至20萬元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違反者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由縣市主管機關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連續處罰。
三十秒答案:房子是你的,但牆壁管線連著整棟
〔官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這是對專有部分使用的直接限制。
〔官方〕民法第765條也寫明:「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以所有權的自由本來就有法令限制的前提,條例第5條就是其中一條限制。
〔推論〕公寓大廈的結構、管線與外牆把各戶連在一起,一戶的改裝可能影響樓上樓下,這是條例另外設限的理由。
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5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推論〕開罰的是縣市主管機關,不是管委會;管委會的角色是發現、制止與報請處理。
和第6條住戶義務的差別
〔官方〕第6條第1項第1款要求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違反第6條的罰則在第47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推論〕第5條針對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與共同利益的影響,罰則較重;第6條針對住戶之間的安寧、安全及衛生,罰則較輕。同一件事可能同時涉及兩條,由主管機關認定適用哪一條。
(推論)哪些行為可能被認為妨害正常使用
〔推論〕以下只是依條文文義推想的例子,是否違法須由主管機關個案認定:
- 任意拆除或打穿承重牆、樑柱,影響結構安全
- 改動共用的給水、排水或瓦斯管線,造成他戶停水或漏水
- 在室內囤放大量易燃物,提高全棟火災風險
- 加裝超出設計負荷的重物,影響樓板安全
鄰居受影響時可以怎麼做
〔官方〕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推論〕鄰居之間的損害賠償若金額不大,先在公所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可以省下訴訟時間。
〔推論〕受影響的住戶可以一方面向管委會反映、由管委會報請縣市主管機關依第49條處理,另一方面就自己的損害依民法向對方請求除去妨害或賠償。
- (本文建議)先拍照、錄影並記錄日期,保留漏水、裂縫或噪音的證據
- (本文建議)以書面通知管委會,請其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
- (本文建議)損害金額不大時,可先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本文建議)裝修前先做的三件事
〔推論〕事先溝通的成本遠低於事後被罰或被求償。
- 查看社區規約對裝修時段、施工範圍的規定
- 涉及結構或共用管線時,先向管委會說明並取得書面回覆
- 請施工廠商說明是否會動到承重結構或共用管線
常見問題
和第4條「自由處分」衝突嗎?
〔官方〕第4條第1項本來就保留法律另有限制;第5條就是限制之一,民法第765條也以法令限制為前提。
罰款由誰開?管委會可以直接罰嗎?
〔官方〕第49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推論〕管委會沒有開罰鍰的權限,只能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
〔本文自行計算〕被連續處罰兩次,最少要繳多少?
〔官方〕每次四萬元以上。〔本文自行計算〕兩次最少合計八萬元。
樓上裝修吵到我,是第5條還是第6條?
〔推論〕單純施工噪音較接近第6條第1項第1款的安寧問題;若施工破壞結構或共用管線,才可能涉及第5條。由主管機關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