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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房子想怎麼用都可以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不得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違反罰4萬至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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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違反者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由縣市主管機關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連續處罰。

本頁依全國性法律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公告。 〔官方〕條文所寫;〔推論〕本文推理;〔本文自行計算〕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整理提醒。查證日 2026-10-17。個案請洽縣市政府、環保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撥 1999;危急狀況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三十秒答案:房子是你的,但牆壁管線連著整棟

〔官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這是對專有部分使用的直接限制。

〔官方〕民法第765條也寫明:「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以所有權的自由本來就有法令限制的前提,條例第5條就是其中一條限制。

〔推論〕公寓大廈的結構、管線與外牆把各戶連在一起,一戶的改裝可能影響樓上樓下,這是條例另外設限的理由。

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5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推論〕開罰的是縣市主管機關,不是管委會;管委會的角色是發現、制止與報請處理。

和第6條住戶義務的差別

〔官方〕第6條第1項第1款要求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違反第6條的罰則在第47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推論〕第5條針對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與共同利益的影響,罰則較重;第6條針對住戶之間的安寧、安全及衛生,罰則較輕。同一件事可能同時涉及兩條,由主管機關認定適用哪一條。

(推論)哪些行為可能被認為妨害正常使用

〔推論〕以下只是依條文文義推想的例子,是否違法須由主管機關個案認定:

鄰居受影響時可以怎麼做

〔官方〕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推論〕鄰居之間的損害賠償若金額不大,先在公所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可以省下訴訟時間。

〔推論〕受影響的住戶可以一方面向管委會反映、由管委會報請縣市主管機關依第49條處理,另一方面就自己的損害依民法向對方請求除去妨害或賠償。

(本文建議)裝修前先做的三件事

〔推論〕事先溝通的成本遠低於事後被罰或被求償。

常見問題

和第4條「自由處分」衝突嗎?

〔官方〕第4條第1項本來就保留法律另有限制;第5條就是限制之一,民法第765條也以法令限制為前提。

罰款由誰開?管委會可以直接罰嗎?

〔官方〕第49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推論〕管委會沒有開罰鍰的權限,只能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

〔本文自行計算〕被連續處罰兩次,最少要繳多少?

〔官方〕每次四萬元以上。〔本文自行計算〕兩次最少合計八萬元。

樓上裝修吵到我,是第5條還是第6條?

〔推論〕單純施工噪音較接近第6條第1項第1款的安寧問題;若施工破壞結構或共用管線,才可能涉及第5條。由主管機關個案認定。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