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金
賣房子可以把繳過的公共基金拿回來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權利隨區分所有權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讓與或扣押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賣房時不能把已繳的公共基金領回,由新屋主承接。
三十秒答案:公共基金跟著房子走
〔官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推論〕賣房子時,賣方對公共基金的權利會一起移轉給買方,賣方不能要求管委會把自己繳過的部分退還。
公共基金從哪裡來:第18條
〔官方〕第18條第1項列出公共基金的來源: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本基金之孳息;其他收入。
〔推論〕公共基金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了共用部分修繕與管理而累積的資金,不是個人存款。
不得扣押、抵銷代表什麼
〔推論〕依第19條文字,有以下幾層意義:
- 個人欠債時,債權人不能以個人事由扣押該戶在公共基金中的權利
- 住戶不能主張用自己繳過的公共基金抵銷欠繳的管理費
- 區分所有權人不能把公共基金權利單獨轉讓給別人,或拿去設定負擔
欠繳時管委會怎麼處理:第21條
〔官方〕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推論〕所以買房前確認賣方有沒有欠費很重要,否則交屋後可能和管委會產生爭議。
〔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第30條規定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推論〕管委會與欠費住戶在起訴前,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分期或減免遲延利息,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即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不成立時再起訴也不遲。
〔官方〕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處分其所有物。〔推論〕第19條正是這種法令限制:區分所有權人不能把公共基金權利從房屋所有權中拆開單獨處分。
公共基金要公開:第20條
〔官方〕第20條第1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官方〕同條第2項規定,拒絕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本文建議)買賣房屋時的檢查清單
〔推論〕第19條讓基金歸屬清楚,但欠費與分攤爭議仍須買賣雙方自己處理。
- 向管委會索取賣方繳費紀錄,確認是否欠繳管理費或公共基金
- 在買賣契約寫明交屋前的欠費由誰負擔
- 查看最近一次公告的公共基金收支情形
- 與管委會確認交屋後的繳費帳戶與起算月份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賣方10年繳了12萬元公共基金,能要求買方補貼嗎?
〔推論〕第19條規定權利隨移轉而移轉;買賣雙方是否另議價格屬私人約定,不影響基金歸屬。
可以用公共基金抵我欠的管理費嗎?
〔官方〕第19條規定不得因個人事由為抵銷。
管委會不公布帳目怎麼辦?
〔官方〕依第20條第2項,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
欠費多久會被告?
〔官方〕第21條的條件是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且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推論〕是否起訴由管委會決定,也可先試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