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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帳目要公開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定期公告收支,改組時移交帳冊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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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應定期公告公共基金與住戶分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解職、離職或改組時移交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催告7日仍不辦,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

這篇是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機關公告。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公告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條文查證日為 2026-10-17;個案請洽所在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或 1999 市民專線,危急狀況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公告與移交(第20條第1項)

〔官方〕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拒絕怎麼辦(第20條第2項)

〔官方〕拒絕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7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20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29條第4項: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不公告不移交的罰則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7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20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官方〕第29條第4項規定,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住戶自己也能查:第35條

〔官方〕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官方〕第48條第3款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規定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財務是管委會的職務

〔官方〕第36條第7款把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第10款把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列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官方〕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帳目不清的追查方式

〔官方〕第59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委員違反第49條第1項第7款(公告或移交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61條規定第20條的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公所辦理。

〔推論〕若發現公共基金短少,返還與賠償屬民事問題,可依民法第184條向造成損害的人請求;在進入訴訟前,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分期返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不收費(第23條)。

常見問題

「定期」是多久?

〔推論〕條文沒有寫頻率,可在規約或區權會決議中訂明。

前任主委不交印鑑怎麼辦?

〔官方〕第20條第2項: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違反移交義務另可依第49條第1項第7款處罰。

我想看帳本,要說明理由嗎?

〔官方〕第35條的要件是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推論〕書面請求時簡要說明用途,可減少爭議。

〔本文自行計算〕7月1日寄出催告,最晚何時要移交?

〔官方〕經催告於七日內。〔本文自行計算〕自7月1日收到催告的次日起算七日,約至7月8日;以實際送達日為準。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