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使用
樓下開餐廳要保險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危險營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7日內不辦由管委會代保

住戶在公寓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等危險營業或存放易燃物品,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補償其他住戶火災保險費差額;催告7日未辦,管委會應代為投保,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條文(第17條)
〔官方〕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官方〕第17條第2項: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罰則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5款:住戶違反第17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官方〕同條第2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第3款或第4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確認店家投保證明
- 未保:管委會書面催告7日
- 仍未保:管委會代保並向住戶求償,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不保怎麼辦:管委會代為投保
〔官方〕第17條第2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官方〕第54條規定,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委員沒督促也會被罰
〔官方〕第48條第1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17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推論〕所以管委會發現社區內有餐飲、瓦斯或電焊等營業時,主動書面催告並留下紀錄,也是保護委員自己。
營業使用還要看用途
〔官方〕第15條第1項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推論〕投保責任保險不代表營業合法;用途是否符合使用執照與規約,要另外確認。
店家不投保時的處理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住戶違反第17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59條規定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推論〕管委會代為投保後店家不付保費,或火險保費差額補償談不攏,屬民事金錢爭議,可以先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若店家失火波及鄰戶,受損住戶另可依民法第184條求償。
- (本文建議)書面催告店家七日內提出保單
- (本文建議)保留代為投保的保費收據
- 店內起火或聞到瓦斯味,立刻撥119
常見問題
保險金額多少?
〔官方〕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推論〕本文未查證現行金額辦法,請向縣市建築管理單位確認。
火災保險費變貴,可以向餐廳求償嗎?
〔官方〕第17條第1項規定,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一般住家用瓦斯爐也要保嗎?
〔推論〕第17條針對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一般住家烹飪不屬營業。
管委會代保後住戶不付錢?
〔官方〕第17條第2項規定費用由該住戶負擔。〔推論〕可依第21條或民事程序請求,也可先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