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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11月28日投票注意:手機要關機、圈完不能亮票、選票不能帶出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1月28日投票注意:手機要關機、圈完不能亮票、選票不能帶出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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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1月28日地方選舉投票:除執行公務外不得攜帶未關機的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將選票攜出場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投票日前20日已登錄戶籍者編入名冊,之後遷出仍回原戶籍地投票。

這篇是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機關公告。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公告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條文查證日為 2026-10-17;個案請洽所在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或 1999 市民專線,危急狀況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手機與攝影(第65條第3項、第4項)

〔官方〕「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官方〕「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官方〕第106條:違反第65條第3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4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亮票與攜出選票

〔官方〕第63條第2項:「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官方〕第105條:違反第63條第2項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第108條第1項:「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哪投、同日多種選舉

〔官方〕第17條第1項: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官方〕第20條: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者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投票。

〔官方〕二種以上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後不得再次進入(第19條第2項)。〔官方〕第19條第1項: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官方〕第18條: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推論〕里長與縣市長、議員同日投票,請一次投完。

投票所的位置與無障礙

〔官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第2項規定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

〔推論〕行動不便的長輩可以先確認投票通知單上的投票所,必要時在現場請工作人員協助。

刑法上的妨害投票

〔官方〕中華民國刑法第147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148條: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官方〕刑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推論〕在投票所外逼問別人投給誰、要求拍照證明,可能觸犯這些規定。

天災時投票日會改嗎

〔官方〕第66條規定,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縣(市)級以上選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逕行改定投開票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村(里)長等前款以外之選舉,依第2款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推論〕颱風或豪雨時,以選委會公告為準,不要相信來路不明的轉傳訊息。

常見問題

可以帶小抄進去嗎?

〔推論〕條文沒有禁止書面備忘,但不得在場喧嚷或干擾他人投票(第65條第1項);不要展示給他人看。

看到有人買票怎麼辦?

(本文建議)保留證據向檢警檢舉,檢舉電話0800-024-099。

可以幫家裡長輩圈選嗎?

〔官方〕第63條第1項規定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圈選。〔推論〕代為圈選的界線請在現場詢問主任管理員,不要自行代圈。

有人在投票所外問我投給誰怎麼辦?

〔官方〕刑法第148條處罰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推論〕可以拒絕回答,被騷擾時向現場警衛或撥110。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