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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不給看帳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影印,管委會不得拒絕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欠繳情形、管委會與區權會會議紀錄,管委會不得拒絕。拒絕時可報主管機關。
可請求的文件(第35條)
〔官方〕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第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
拒絕怎麼辦
〔官方〕第48條第3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官方〕第20條另有定期公告收支的義務。
- 書面請求並寫明要看的文件與期間
- 保留送達紀錄
- 被拒絕時,向縣市主管機關陳情或申請調解
會議紀錄的製作與保存:第34條
〔官方〕第3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第2項規定,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推論〕懷疑出席人數不足時,可以請求閱覽會議紀錄,並詢問簽名簿與委託書的保存情形。
哪些文件由管委會保管:第36條第8款
〔官方〕第36條第8款把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列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推論〕第35條列舉的是可以請求閱覽或影印的文件;第36條第8款保管的範圍更廣,例如管線圖說,是否提供要看是否屬於必要並與管委會溝通。
定期公告與移交:第20條
〔官方〕第20條第1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第2項規定拒絕公告,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
買房前也能看:第24條
〔官方〕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
〔推論〕準備買房的人,可以透過賣方或仲介向管委會提出請求。
管委會不給看文件的處理
〔官方〕第48條第3款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第59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推論〕檢舉時附上書面請求與被拒絕的紀錄,主管機關比較容易認定。
〔推論〕若查閱後發現帳目有問題而造成你個人損失,可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文件提供方式、影印費用等細節,也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
- (本文建議)以書面列出想查閱的文件名稱與期間
- (本文建議)約定查閱時間地點
- (本文建議)保留管委會拒絕的書面或訊息
常見問題
「必要時」是什麼意思?
〔推論〕條文未定義;請求時說明與自身權益相關的理由(本文建議);請求時寫明用途較容易被受理。
影印要付費嗎?
〔推論〕條文沒有規定影印費用,可依規約或管委會決議;合理的工本費不等於拒絕。
管委會無正當理由拒絕會被罰多少?
〔官方〕第48條第3款: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
可以請求看管委會會議紀錄嗎?
〔官方〕第35條列舉的文件包含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