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金
社區公共基金從哪裡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起造人提列、區權會決議繳納、孳息與其他收入

公共基金來源有起造人依工程造價提列、區分所有權人依區權會決議繳納、孳息及其他收入;應設專戶由管委會管理,運用依區權會決議。起造人提列款由公庫代收,點交後撥付。
四種來源(第18條第1項)
〔官方〕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 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 本基金之孳息
- 其他收入
起造人的錢怎麼撥(第18條第2項)
〔官方〕起造人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57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專戶與運用(第18條第3項)
〔官方〕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官方〕第18條第4項: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起造人提列規定。〔推論〕老公寓可能沒有起造人提列的公共基金。
基金跟著房子走:第19條
〔官方〕第1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推論〕賣房子時不能要求把繳過的公共基金退回。
基金用在哪:第10條、第11條
〔官方〕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第11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欠繳的追討:第21條
〔官方〕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推論〕行政罰(第49條第1項第6款)與民事追討(第21條)是兩條不同的路。
公共基金出問題時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6款處罰區分所有權人未繳納公共基金,第8款處罰起造人違反第57條;第5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管委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推論〕起造人遲不撥付提列的公共基金,可先洽主管機關查詢公庫代收情形。
〔推論〕若基金被挪用,返還屬民事問題,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個別住戶欠繳基金的分期方案,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除勘驗費外不收費(第23條)。
- (本文建議)每年核對專戶餘額
- (本文建議)基金動支以區權會決議為據
- (本文建議)依第35條請求影印財務報表
常見問題
區分所有權人不繳公共基金會怎樣?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6款: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起造人沒提列公共基金怎麼辦?
〔官方〕第18條第2項規定起造人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推論〕可洽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公庫代收情形。
公共基金可以拿去投資嗎?
〔官方〕第18條第3項規定應設專戶儲存,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經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委會交付信託。
老大樓也適用起造人提列嗎?
〔官方〕第18條第4項: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