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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寓重建要全體同意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原則全體同意,都更、嚴重毀損或天災危害公安者例外

老公寓重建要全體同意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條:原則全體同意,都更、嚴重毀損或天災危害公安者例外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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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配合都市更新計畫、嚴重毀損傾頹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等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不在此限。後兩種情形經區權會決議重建,不同意者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

本頁整理全國性法律條文,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公告。 〔官方〕=條文內容;〔推論〕=本文依條文推理;〔本文自行計算〕=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整理提醒。查證日 2026-10-17。個案請洽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撥 1999;有立即危險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原則與例外(第13條)

〔官方〕「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官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不同意的人(第14條)

〔官方〕有第13條第2款或第3款情形,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官方〕「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怎麼開始(本文建議)

〔推論〕第1款的都更例外,程序與同意比例另依都市更新相關法律,本文未整理。先向縣市都更或建管單位詢問建物是否屬危險建築與適用程序。

重建和重大修繕不一樣

〔官方〕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13條則規定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除非符合三款例外。

〔推論〕外牆拉皮、更換電梯屬修繕或改良,走第11條區權會決議;整棟拆除重建才是第13條。

例外情形還是要決議

〔官方〕第14條第1項的前提是公寓大廈有第13條第2款或第3款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建照用誰的名義:第14條第3項

〔官方〕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第3項規定,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重建意見分歧時

〔推論〕重建牽涉每戶的財產,意見分歧時先釐清建物是否符合第13條第2款或第3款的危險情形,必要時由縣市政府或專業機構鑑定。〔官方〕第5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就第47條至第49條的情事報主管機關處理。

〔推論〕重建過程中鄰房受損、搬遷補償等爭議屬民事問題,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在進入第14條訴訟前,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出讓條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不收費(第23條)。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30戶中28戶同意,可以重建嗎?

〔官方〕原則需全體同意;28/30未達全體,除非符合第13條但書情形,才依其他程序或第14條處理。

配合都更就不用全體同意嗎?

〔官方〕第13條第1款: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不在全體同意之限。〔推論〕都更另有專法程序,請洽縣市都更主管機關。

老舊但還不危險的大樓呢?

〔推論〕不符合第13條三款例外時,回到全體同意的原則。

不同意的人會被強迫賣房嗎?

〔官方〕第14條第1項:限於第13條第2款或第3款情形經決議重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者,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