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
垃圾沒分類會被罰嗎?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50條:違反分類、貯存、排出規定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一般廢棄物之分類、貯存、排出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執行機關得視地區特性增訂分類、貯存、排出規定;違反者依第50條第1項第2款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按次處罰。
三十秒答案:會,最低1,200元
〔官方〕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違反依第12條第1項所定辦法有關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等規定,或同條第2項之分類、貯存、排出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推論〕所以分類規定有兩層:中央主管機關訂的辦法,以及執行機關依地區特性增訂的規定,兩層都可能被罰。
分類規定從哪來:第12條
〔官方〕第12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官方〕同條第2項規定,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推論〕這就是各縣市、各鄉鎮市的分類項目與排出時間會不一樣的原因。
誰該負責清除:第11條
〔官方〕第11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該條各款清除外,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其中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官方〕不依第11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者,同樣適用第50條第1項第1款的罰鍰。
罰多少由什麼決定:行政罰法
〔官方〕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推論〕1,200元到10萬元的區間很大,實際金額依上述因素與各地裁罰基準決定。第一次違規、情節輕微、配合改善的人,和屢次違規或大量亂丟的人,被認定的責難程度不同,罰鍰金額也可能差很多。收到處分書時,可以確認處分書記載的事實、法條與救濟期限。
(推論)容易出錯的情況
〔推論〕以下情形都可能被認為違反分類或排出規定,以所在地公告為準:
- 資源回收物與一般垃圾混在一起交出
- 廚餘未依當地規定分開排出
- 未在規定時間或地點排出,把垃圾放在路邊
- 使用不符當地規定的垃圾袋(部分縣市實施專用垃圾袋)
(本文建議)避免被罰的做法
〔推論〕規定因地而異,最可靠的是查所在地執行機關的公告。
- 查所在縣市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公告的分類項目與排出時間
- 大型家具、家電先預約清運,不要直接放在路邊
- 社區大樓可請管委會在垃圾集中處張貼分類說明
- 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時,在期限內完成改善以免按次處罰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被罰兩次最少多少?
〔官方〕每次1,200元以上;〔本文自行計算〕按次處罰兩次,最少合計2,400元。
為什麼別的縣市分類方式和我家不一樣?
〔官方〕第12條第2項允許執行機關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
不知道規定也會被罰嗎?
〔官方〕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推論〕是否有過失由機關個案認定,不宜以不知道作為主要理由。
住大樓,垃圾由管委會集中,被罰的是誰?
〔推論〕要看違規行為人是誰以及第11條的清除義務人,由執行機關認定;建議社區訂好分類規則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