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
區權會開完多久要發會議紀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會後15日內送達並公告,簽名簿與委託書一併保存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會議紀錄應與出席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條文(第34條)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官方〕「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保管與查閱
〔官方〕第36條第8款:規約、會議紀錄等文件之保管屬管理委員會職務。〔官方〕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會議紀錄等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紀錄送達牽動反對期間:第32條
〔官方〕第32條第2項規定,重新召集會議所作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3項規定,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推論〕紀錄送達日是七日反對期間的起點,所以送達方式與日期要能證明。
為什麼要保存委託書
〔官方〕第27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超過五分之一的部分不予計算。
〔推論〕第34條第2項要求委託書與簽名簿一併保存,就是為了日後能檢查出席人數與代理是否合法。
誰可以看紀錄
〔官方〕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第48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36條第8款把規約、會議紀錄等文件之保管列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本文建議)紀錄要寫什麼
〔推論〕第34條要求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寫得越清楚,越能避免日後爭議。
- 出席戶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
- 每一議案的表決結果與票數
- 主席簽名與送達日期
- 附上簽名簿與委託書影本的保存位置
紀錄遲遲不送達時
〔官方〕第3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屬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的文件,第48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第59條規定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主管機關處理。〔推論〕超過十五日仍未收到紀錄,先以書面向主席與管委會催討。
〔推論〕紀錄內容與實際決議不符時,可在下次區權會提出更正;爭議擴大時,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若因錯誤紀錄受有損害,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主張。
- (本文建議)自己在會中做筆記或經同意錄音
- (本文建議)記下紀錄收到日期
- (本文建議)比對紀錄與簽名簿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11月1日開會,紀錄最晚何時送達?
〔官方〕會後十五日內,算至11月16日。
紀錄沒有主席簽名有效嗎?
〔官方〕第34條第1項規定由主席簽名。〔推論〕欠缺簽名的效力爭議由法院個案判斷,建議補正。
紀錄要貼公告嗎?
〔官方〕第34條第1項: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簽名簿要保存多久?
〔推論〕條例沒有寫明保存年限,建議隨會議紀錄長期保存,並在管委會改組時一併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