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
區權會要多早通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開會前10日書面通知,選委員不得臨時動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0日前書面通知(第30條第1項)
〔官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選委員不能臨時動議(第30條第2項)
〔官方〕「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文建議)檢查清單
〔推論〕通知寄送與公告的日期要留存,日後對決議效力有爭議時是重要證據。
- 通知寄出日與開會日相隔至少10日
- 議程是否列出委員選任
- 急迫臨時會的公告至少2日
誰負責發通知:第25條第3項
〔官方〕第2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28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不能出席時的委託:第27條第3項
〔官方〕第27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推論〕通知單附上委託書格式,可以提高出席率,減少流會。
程序有瑕疵的風險
〔官方〕第31條規定一般決議的出席與同意門檻;第34條規定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推論〕通知期間不足或以臨時動議選委員,決議效力可能被質疑;完整保存通知送達紀錄、簽名簿與委託書,是日後舉證的基礎。
通知不足或臨時動議選委員時
〔推論〕發現開會通知不到十日、或委員以臨時動議選出,先在會議現場表達異議並請求記入會議紀錄。〔官方〕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會議紀錄;第59條規定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就第47條、第48條的情事報主管機關處理。
〔推論〕決議效力的爭議屬民事問題,由法院判斷;在訴訟前,住戶與召集人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重新召開會議(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調解除勘驗費外不收費(第23條)。若因此受到損害,另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
- (本文建議)保留開會通知與收到日期
- (本文建議)請求在紀錄中載明異議
- (本文建議)調閱簽名簿確認出席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11月20日開會,最晚哪天通知?
〔推論〕條文未規定起算方式,也未明定以寄出或送達為準;若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開會日)不算入、往前數10日,第10日為11月10日。保守做法是11月9日前讓通知送達並保留寄送證明;有爭議時以法院見解為準。
通知可以用LINE群組嗎?
〔官方〕第30條第1項寫明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推論〕電子訊息能否視為書面,條例沒有寫明,建議仍以紙本或規約明定的方式送達。
臨時動議可以通過什麼?
〔官方〕第30條第2項只明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推論〕其他重大議案也宜列入通知,讓區分所有權人事先知道。
一個人可以接受幾份委託?
〔官方〕第27條第3項以五分之一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