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損修繕
樓上漏水要進我家修,可以拒絕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必要時不得拒絕,但要選損害最少方法並修復補償

他住戶或管委會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的專有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進入或使用應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協調不成可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
住戶要遵守的事(第6條第1項)
〔官方〕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 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維護、修繕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 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進入時的條件(第6條第2項)
〔官方〕「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對方拒絕怎麼辦(第6條第3項)
〔官方〕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本文建議)先由管委會居中約時間,書面寫明施工範圍、天數與復原方式;協調紀錄留存。
拒絕配合的罰則:第47條第3款
〔官方〕第47條第3款: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推論〕這一款有前置程序:先由住戶或管委會向主管機關提出請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才處罰。
用到共用部分要先同意:第6條第1項第4款
〔官方〕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推論〕裝修時要在樓梯間堆放建材、使用電梯搬運,先向管委會申請,可避免和第16條第2項堆置雜物的規定衝突。
施工吵到鄰居:第6條第1項第1款
〔官方〕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推論〕可以進入修繕,不代表可以不限時段施工;規約對裝修時段有規定時,依規約辦理。
修繕進入談不攏時
〔官方〕第59條規定,遇有第47條各款情事,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或管委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主管機關處理;第61條規定第6條的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公所辦理。〔推論〕鄰居拒絕讓工人進入修管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拒絕,就能依第47條第3款處罰。
〔推論〕進入施工後地板被打壞、磁磚破損的修復或補償,依第6條第2項處理,也屬民法第184條的範圍;補償金額談不攏時,可以先到公所調解委員會協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必要時請調解委員勘驗。
- (本文建議)施工前拍下對方室內現況
- (本文建議)書面約定施工時間與修復方式
- (本文建議)保留修復估價單
常見問題
〔推論〕修完地板被打壞誰出錢?
〔官方〕第6條第2項要求進入方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漏水原因與費用分擔另依第10條、第12條判斷。
鄰居進來修繕,可以要求先講好時間嗎?
〔官方〕第6條第2項規定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推論〕事先約定時間、範圍與修復方式,符合損害最少的要求。
管委會修公共管線要進我家,可以拒絕嗎?
〔官方〕第6條第1項第3款: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不得拒絕。
〔本文自行計算〕被連續處罰兩次,最少多少?
〔官方〕第47條每次三千元以上。〔本文自行計算〕兩次最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