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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可以當原告或被告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要旨要速告住戶

管委會可以當原告或被告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要旨要速告住戶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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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報告會務;這些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

本頁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或政府公告。 標示:〔官方〕條文內容;〔推論〕本文推理;〔本文自行計算〕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整理提醒。查證日 2026-10-17。個案請洽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或撥 1999;有立即危險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當事人能力(第38條)

〔官方〕「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官方〕「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向區權會負責(第39條、第40條)

〔官方〕「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官方〕第40條: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推論)實際運用

〔推論〕追討欠繳管理費、要求違規住戶回復原狀等,管委會可用自己名義起訴;是否起訴與費用支出,依規約或區權會決議處理。

條例中管委會可以起訴的情形

〔官方〕第21條規定欠繳公共基金或應分擔費用,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第22條規定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或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第9條第4項規定住戶違反共用部分使用規定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和民事訴訟法的關係

〔官方〕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推論〕條例第38條直接賦予管理委員會當事人能力;主任委員依第29條第2項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也可能是被告

〔官方〕第20條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推論〕住戶對管委會的作為有爭議時,除了訴訟,也可以先在區權會提出,因為第39條規定管委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

(本文建議)起訴前

〔推論〕訴訟費時費錢,先確認程序與證據。

要不要上法院,先想清楚

〔推論〕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不代表每件事都要打官司。〔官方〕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推論〕欠費、漏水、占用等爭議,先調解可以省下訴訟費用與時間。

〔官方〕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59條規定管委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主管機關處理。〔推論〕行政檢舉、調解、訴訟各有用途,管委會可依爭議性質選擇。

常見問題

住戶可以告管委會嗎?

〔官方〕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也可以被告。〔推論〕個案是否有理由由法院判斷。

主委可以用個人名義代表社區打官司嗎?

〔官方〕第29條第2項: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推論〕以管委會名義起訴,由主委代表。

打官司的費用誰出?

〔推論〕條例沒有逐項規定訴訟費用來源,依區權會決議與規約處理;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的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沒有管委會只有管理負責人呢?

〔官方〕第40條規定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官方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