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社區哪些違規罰3千到1萬5?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召集人不開會、住戶亂丟垃圾吵鬧養寵物、拒絕配合修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6條,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十秒答案:三種情形
〔官方〕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第1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25條或第28條所定之召集義務
- 第2款: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
- 第3款: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第1款:該開會卻不開
〔官方〕第25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第28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及其比例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推論〕所以一整年沒開區權會,或新大樓起造人拖著不召集,都可能落入第1款。
第2款:垃圾、噪音、寵物
〔官方〕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推論〕第16條第2項的樓梯間堆雜物不在第47條,而是第49條的四萬元以上;兩者罰則差很多,不要混淆。
第3款:有前置程序
〔官方〕第6條第1項要求住戶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他住戶或管委會因修繕必須進入時不得拒絕,使用共用部分應經同意。
〔推論〕第3款和前兩款不同:要先由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提出請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才處罰;直接檢舉不一定馬上開罰。
罰多少怎麼決定
〔官方〕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第52條規定依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文自行計算〕被連續處罰三次,最少合計九千元,最多合計四萬五千元。
(本文建議)想讓違規改善
〔官方〕第59條規定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主管機關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規定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之調解。
〔推論〕罰鍰是給公庫,不是給受害鄰居;想要的是對方停止吵鬧或賠償清潔費,可以同時到公所申請調解。
- 記錄違規的日期、時段與照片或錄音
- 先以書面請管委會制止
- 第3款的情形,先向主管機關提出請求並保留收件紀錄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被罰一次最少多少?
〔官方〕第47條: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本文自行計算〕一次最少三千元。
樓梯間堆雜物也是第47條嗎?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4款處罰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罰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不是第47條。
管委會可以自己開罰嗎?
〔官方〕第47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推論〕管委會只能制止並報請處理,規約另有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時依規約。
罰單不繳會怎樣?
〔官方〕第52條: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