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管委會委員失職會被罰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未督促投保、未處理惡鄰、拒給文件、未執行職務,罰1千到5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住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22條職務、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提供文件義務、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部分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十秒答案:四種情形
〔官方〕第4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第1款:未善盡督促第17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
- 第2款: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22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之職務
- 第3款: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規定
- 第4款: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
被罰的是誰
〔推論〕第48條處罰的對象是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個人,不是管理委員會這個組織;所以擔任委員不只是義務幫忙,也有法律責任。
〔官方〕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第40條規定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第3款:不給看文件
〔官方〕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推論〕這是住戶最容易用到的一款:書面請求查帳被拒,就可以依第59條檢舉。
第4款:哪些職務
〔官方〕第36條第1款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第5款至第12款包含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住戶違反第6條第1項之協調、公共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文件保管、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監督、會計報告之提出公告、共用部分之點收保管、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推論〕第2款至第4款都有無正當理由的要件;委員有合理原因未執行時,未必構成違反。
和第49條的差別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20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推論〕不公告帳目或不移交是第49條的重罰;第48條則是其他較輕的失職。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另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本文建議)住戶與委員各自可以做的事
〔官方〕第59條規定他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主管機關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外不得收費。
〔推論〕委員與住戶之間的爭議,在檢舉之外,也可以先在區權會溝通或到公所調解。
- 住戶:書面請求並保留被拒紀錄
- 委員:在委員會議紀錄寫明未執行的理由
- 委員:書面催告第17條應投保的住戶並保留送達證明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被連續處罰兩次,最少多少?
〔官方〕每次一千元以上。〔本文自行計算〕兩次最少二千元。
委員是義務職,也會被罰嗎?
〔官方〕第48條處罰對象寫明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條文未區分是否支薪。
不公告帳目是第48條嗎?
〔官方〕違反第20條公告或移交義務屬第49條第1項第7款,罰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怎麼檢舉委員?
〔官方〕第59條: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