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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管委會委員失職會被罰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未督促投保、未處理惡鄰、拒給文件、未執行職務,罰1千到5千

管委會委員失職會被罰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未督促投保、未處理惡鄰、拒給文件、未執行職務,罰1千到5千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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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住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22條職務、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5條提供文件義務、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部分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本頁依全國性法律條文整理,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政府公告。 〔官方〕條文所寫;〔推論〕本文推理;〔本文自行計算〕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整理提醒。查證日 2026-10-17。個案請洽縣市政府、環保局、警察機關、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撥 1999;危急狀況撥 110 或 119。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

三十秒答案:四種情形

〔官方〕第4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被罰的是誰

〔推論〕第48條處罰的對象是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個人,不是管理委員會這個組織;所以擔任委員不只是義務幫忙,也有法律責任。

〔官方〕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第40條規定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第3款:不給看文件

〔官方〕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推論〕這是住戶最容易用到的一款:書面請求查帳被拒,就可以依第59條檢舉。

第4款:哪些職務

〔官方〕第36條第1款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第5款至第12款包含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住戶違反第6條第1項之協調、公共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文件保管、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監督、會計報告之提出公告、共用部分之點收保管、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推論〕第2款至第4款都有無正當理由的要件;委員有合理原因未執行時,未必構成違反。

和第49條的差別

〔官方〕第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20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推論〕不公告帳目或不移交是第49條的重罰;第48條則是其他較輕的失職。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另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本文建議)住戶與委員各自可以做的事

〔官方〕第59條規定他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主管機關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3條規定調解除勘驗費外不得收費。

〔推論〕委員與住戶之間的爭議,在檢舉之外,也可以先在區權會溝通或到公所調解。

常見問題

〔本文自行計算〕被連續處罰兩次,最少多少?

〔官方〕每次一千元以上。〔本文自行計算〕兩次最少二千元。

委員是義務職,也會被罰嗎?

〔官方〕第48條處罰對象寫明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條文未區分是否支薪。

不公告帳目是第48條嗎?

〔官方〕違反第20條公告或移交義務屬第49條第1項第7款,罰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怎麼檢舉委員?

〔官方〕第59條: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官方參考來源